一、契约形态:私募基金可以采取与我国公募基金相同的契约形式。存在着私募基金投资人及其组成的持有人大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三方关系。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机构订立信托契约,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私募基金,向投资人募集并负责投资管理,托管机构按照契约保管资产和会计核算。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财产独立。这种做法我国已经有了公募基金的成熟经验,对于提高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诚信度、保证资金安全有一定作用。目前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实现阳光化,其中“深圳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任投资顾问,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和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就接近这种契约形态。
二、公司形态: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的股东,基金的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这种形式在美国较多,我国目前部分地下私募基金也有采用公司形式的。需要法律对这类公司的性质进一步明确,在税收上给予特定安排。
三、有限合伙:这是国外最常见的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一般合伙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
一定比例的利润。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修改后,已允许出现有限合伙的形式。私募通过信托实现阳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机构在信托产品中担当一般受益人的角,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资金,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的时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有限合伙接近这种形态。
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5、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6、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关私募的典型形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主要组织模式有四种,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契约型。
契约型主要指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
公司型是指以单个企业出资或联合几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管理企业自有资金。
信托型主要是指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有限合伙型是指按照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有限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