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合伙企业型以及其他形式等,那么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呢?如何判断一家合伙企业,尤其是从事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是不是私募基金?其实从相关法律规定,也能窥见一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 ,其登记备案 、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一、 企业的设立目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顾名思义,成立的唯一目的应当是对外投资从中获取投资收益,而不包含其他目的。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从事实业经营,或者既有对外投资又有除了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则应当不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另外,对于一些为了做股权激励而设立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管理层持股平台”等,一般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要求限定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这类精准、局限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出现其他表述,因此,如想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注意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不应出现其他内容;而如果不想被认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在工商登记时避免使用“投资管理”类字眼,因为基于目前的监管要求,企业经营范围中如存在“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则首先需经过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可正常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一般的合伙企业需注意避免该类举动而触发前置审批程序。
此外,从投资项目的角度看,私募投资基金与一般合伙企业也存在一定区别。从现在私募基金的行业现状看,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会针对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单独设立一只投资基金,即其名下会管理多只投资基金,每只基金经过数年的运作、退出后,通常进行收益分配
后即清算注销。而一般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同,由于其合伙人之间联系紧密,且一般系为长期持有某家公司的股权而设立,一般存续时间较长,如员工持股平台等,在未出现特殊情形,如合伙人之间矛盾不可调和、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存续问题等时,一般不会轻易解散或注销。总而言之,私募投资资金设立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收益、分配、注销,即设立的目的是消亡;而一般的有效合伙企业,则宿命并非如此设定,通常存续时间为长期,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发生消亡的法律后果。
二、 企业的投资运作模式
企业的运作模式是区分私募投资基金与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关键要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金管理人的角参与与一般合伙企业不同,私募投资基金的资产由专门的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该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的普通管理人(GP),也可以是GP之外、由基金专门另行聘请的专业管理人受托管理,以双GP的模式运作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是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进行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上述服务即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通常包括综合提供项目寻、专业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判断、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收益分配等服务。而对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而言,通常由全体合伙人共同选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通常而言,各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在最终的受益分配中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可能多于其持有份额的利益分配,而不以年度为单位单独收取管理费。(二)基金的运作模式——募、投、管、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在募集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募集推介,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并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安全。何谓募集?目前法律法规及监管层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业界通常认为,资金募集是一种商业化的行为,至少有应面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商业推介的过程,包括制作宣传资料、进行商业路演、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等程序。而对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则没有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准入的要求。根据《合伙企
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通常是由普通合伙人牵头,联合其亲友、同事、同学等关系较为亲近和密切而设立的组织,不存在商业募集的流程。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而私募投资基金只接受合伙人的货币出资。在投资管理期,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在退出期,应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并在分配完收益后进行清算。而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则通常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再定期向其他合伙人进行通报、披露。(三)决策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为受托管理,即基金的投资管理由管理人负责,而非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同时,私募投资基金中会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来源于《基金合同》的约定,投委会一般为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非常设的议事机构,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拥有对管理基金的各项投资事务的最高决策权,负责决定私募基金的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以并非全部来源于合伙人,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外聘的行业、法律或者财务方面的专家,更加能体现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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