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华军等与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4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2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
【审理法官】胡怀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毕华军;朱?
【当事人】毕华军朱?
【当事人-个人】毕华军朱?
【代理律师/律所】赵亚宏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苏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力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亚宏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苏义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力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亚宏苏义华张力浩
【代理律所】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毕华军
【被告】朱?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毕华军的相关言论是否侵权,是否降低了朱?的社会评价、损害了朱?的名誉;二、一审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适当。“宝藏女孩”、“宝藏公主”、“瓜田”、“瓜皮”等均属于网络特定环境下的用语,其中“宝藏公主”在网络环境下可解读出多种含义,褒义、贬义属性均有,结合上下文语境,在无贬义、恶意指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属于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词汇。从现已查明的情况看,被上诉人主张的公证费用并非全部因本案而发生,被上诉人在公证本案证据的同时,也公证了另案证据,相关公证费用系一笔支付,未进行区分,现被上诉人在提起的另案诉讼中,也均提出了公证费主张,综合被上诉人公证证据的数量、。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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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毕华军的相关言论是否侵权,是否降低了朱?的社会评价、损害了朱?的名誉;二、一审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是否侵权、是否造成名誉损害,以及对应的责任。本院认为,“宝藏女孩”、“宝藏公主”、“瓜田”、“瓜皮”等均属于网络特定环境下的用语,其中“宝藏公主”在网络环境下可解读出多种含义,褒义、贬义属性均有,结合上下文语境,在无贬义、恶意指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属于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词汇。上诉人使用“瓜田”指称微博内容,使用“瓜皮”指称微博评论,符合网络用语特点,同样,在不具有恶意指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侮辱性用语。上诉人使用“刨烂”一词具有一定攻击性,易引起他人不适,“阿依土鳖公主”虽有一定出处,但用在本案语境下带有讽刺意味,一审认定上述两处用语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反正她一下坑了三个公司”一段,从上诉人提供的“灵犀之督”的微博截图看,相关内容系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微博内容进行个人理解后发表的看法和评论,对照被上诉人的微博内容,上诉人的评论并未明显背离于被评论对象,不宜认定为捏造事实,不属于对被上诉人的诽谤。从现有证据看,上诉人系公安系统公职人员,且在网络反领域有一定业绩,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本不相识,从出于维护网络环境、防范虚假信息的角度,上诉人的部分言论虽超出了正常用语范围,可能引起被上诉人不适,但总体上不具有明显的侮辱、诽谤情节,并不会因此造成被上诉人社
会评价降低。如被上诉人因其中个别用语感到不适,上诉人应予删除。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上诉人使用“刨烂”、“阿依土鳖公主”不当,一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致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并根据本案认定的侵权情况酌情对致歉时间予以调整。综合全案证据、事发经过、背景、上诉人的侵权程度、本案损害后果,对于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维权支出中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用。本院认为,从现已查明的情况看,被上诉人主张的公证费用并非全部因本案而发生,被上诉人在公证本案证据的同时,也公证了另案证据,相关公证费用系一笔支付,未进行区分,现被上诉人在提起的另案诉讼中,也均提出了公证费主张,综合被上诉人公证证据的数量、支出情况,对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公证费主张,本院按照4500元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用,考虑本案的侵权情节、维权难易程度等,本院酌情按照3000元予以支持。 综上,毕华军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72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
、变更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7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毕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其账号为“饼干”的新浪微博中发表致歉声明,向朱?赔礼道歉(致歉声明需至少保留三日,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毕华军拒不履行本项义务,法院将根据朱?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毕华军负担); 三、变更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72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毕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朱?维权合理支出7500元; 四、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毕华军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毕华军负担150元(已交纳),由朱?负担150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5:02:14
【一审法院查明】朱?辩称:一、被上诉人是否适格,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关联依据和事实理由已经在一审中说明;二、上诉人确实具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并在判决书中对上诉人使用的侮辱、诽谤内容进行罗列。一审庭审结束后上诉人又对被上诉人
及其律师进行了侮辱诽谤,上诉人的行为习惯是不道德和违法的,二审应当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三、被上诉人有额外的支出,上诉律师费是其中一项,应当结合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另查明,朱?在进行本案证据公证时,同时公证了与案外其他人员网络侵权纠纷的相关证据,公证费用总支出金额为13505元。二审期间,毕华军为证明其发布的案涉言论具有事实依据,不构成诽谤,补充提供了“灵犀之督”的微博截图等证据。微博截图显示,“灵犀之督”在微博中贴出了部分与他人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包括:1、左立(工程部2组):“是的,进一步精确核查的,确定是李媛媛;关联账号和支付痕迹都实名;建议对同时实施监控。”机主回复:“待定!”;2、左立(工程部2组):“好,听候待命,但是建议您尽快为妥。确定与李媛媛相关的几个人是在昨天对各自微博进行删除的。是否需要进一步精密?”;3、许某(公安部警卫局局长):“哈哈高!时不常还可以调取监控,时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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