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炅;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2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7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勤缘张岩胡怀松 
【审理法官】张勤缘张岩胡怀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炅 
【当事人】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炅 
【当事人-个人】何炅 
【当事人-公司】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刁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孙国庆北京正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刁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孙国庆北京正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西江刁鹏孙国庆庞理鹏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正律师事务所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何炅 
本院观点】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侵权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上诉人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1:32:39 
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炅;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终7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3层JT1063室。
     法定代表人:韦莉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庆,北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理鹏,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炅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9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1月11日,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何炅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上诉人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勤缘
审 判 员 张 岩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宗腾
书 记 员 秦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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