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颖与上海艾可露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1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丽颖 
【当事人】赵丽颖 
【当事人-个人】赵丽颖 
【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魏高涵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魏高涵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振凯魏高涵 
【代理律所】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丽颖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纠纷的一审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赔礼道歉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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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纠纷的一审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审查,起诉人赵丽颖主张上海艾可露公司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注册并管理的账号名为“汇挑帮郭德俊”未经许可使用赵丽颖的肖像及姓名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主张广东星辰药业公司、广州蒙妮坦公司、余松柏、北京微播视界公司应根据不同法律规定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起诉人赵丽颖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于“抖音”短视频平台中,系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属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同时,鉴于起诉人赵丽颖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赵丽颖诉请事项具有管辖权。本案起诉人赵丽颖虽起诉多名被告,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但根据起诉人的请求权基础和诉讼请求可以明确本案中的部分法律关系属于一审法院受案范围,且不属于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的被告不适格的情形,故应予受理。综上,一审法院对赵丽颖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38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0:36:38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丽颖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我主张多个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本案中,我在起诉状中表述明确,一审诉讼针对的侵权行为系涉案抖音账号“汇挑帮郭德俊”中发布的侵权内容,即在互联网进行宣传的侵权行为,上海艾可露公司、广东星辰药业公司、广州蒙妮坦公司作为涉案侵权内容的品牌方和制作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微播视界公司作为提供短视频服务的公司,对于涉案侵权内容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平台管理者应有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也应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鉴于广东星辰药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起诉人余松柏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故我认为余松柏应与广东星辰药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我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起诉请求针对的是涉案抖音账号中的网络侵权行为,从未针对线下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我起诉涉及多个行为多个法律关系系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与一审法院之前受理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相违悖。 
赵丽颖与上海艾可露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终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高涵,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丽颖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491民初3899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赵丽颖以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播视界公司)、上海艾可露日用品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可露公司)、广东星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星辰药业公司)、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蒙妮坦公司)、余松柏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北京微播视界公司、上海艾可露公司、广东星辰药业公司、广州蒙妮坦公司立即删除所有涉嫌侵权内容,停止涉嫌侵权行为;2.判令上海艾可露公司、广东星辰药业公司、广州蒙妮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上海艾可露公司、广东星辰药业公司、广州蒙妮坦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4.判令微播视界公司就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余松柏就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因此,北京市范围内,在互联网上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起诉人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进行起诉,同时起诉了多个被告,起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侵权行为,既有通过互联网展示产品的线上行为又有将涉案肖像印制于产
品的线下行为,系多个行为多个法律关系,不宜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经释明,起诉人仍不明确本案主张的侵权行为,故本案无明确具体的事实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一审法院释明,起诉人仍坚持起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赵丽颖的起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