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网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额敏县新大同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文章属性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案 由】商业诋毁纠纷
∙【案 号】(2022)新民终81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2.06.08
裁判规则
被诉侵权人在明知权利人所销售的相关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下,为提升其自身淘宝店铺价格竞争优势,恶意捏造事实,向淘宝网进行虚假投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等原则,并导致权利人相关产品被迫下架,被淘宝网给予扣分处罚,被诉侵权人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
正文
巴州网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额敏县新大同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新民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网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团结南路36号小区5号楼1-08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梁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宪臻,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向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额敏县新大同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一七〇团。
法定代表人:岳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潆尹,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员雅岚,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额敏县新大同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诉人巴州网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众公司)因与上诉人额敏县新大同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被上诉人员雅岚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网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宪臻、上诉人同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潆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员雅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网众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同创公司向网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和邮寄费由同创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判决赔偿数额过低,导致网众公司巨额损失无法获赔。网众公司因同创公司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已近30万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如认为网众公司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则应当按照同创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确定赔偿金额,并要求同创公司提供两年财务账簿对比实际利润。在同创公司对此不予举证或举证不能时,则应推定网众公司主张的损失成立。
同创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正确,网众公司在诉讼中夸大其所受到的损失,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案诉讼系因网众公司低价销售“姑娘追”牛肉干,过错在于网众公司。同创公司在多次与网众公司沟通无果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9日向淘宝网投诉。后经与网众公司协商,同创公司已于2021年1月19日即投诉后的第20天,向网众公司出具了授权证书以便其撤销淘宝网投诉。网众公司在将该授权证书上传至淘宝网后,再未与同创公司联系,因此网众公司自身亦有过错。同创公司投诉行为系合法维权,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
同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网众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网众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同创公司发起投诉的原因,同创公司发起投诉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构成故意侵权。本案系因网众公司未经同创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西域妹花新疆特产店里低价销售案涉投诉商品,同创公司在多次与其沟通无果并明确告知将发起违规处理但网众公司仍不理睬的情况下,才向淘宝网发起投诉。该投诉行为是合法、合规、合理且适当的维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客观上也不具有不法性,网众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与该投诉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同创公司不构成侵权。2.撤销投诉必须由网众公司向淘宝网客服人员申请开通申诉通道,同创公司无法自行启动该程序,且应网众公司请求,同创公司已出具《官方授权证书》,实际配合其向淘宝网进行了撤销投诉,但网众公司从未将撤销投诉结果告知同创公司,故即使后续因该投诉未被撤销而导致网众公司遭受一定经济损失,也应当由网众公司自行承担。
网众公司辩称,同创公司所述的投诉原因与其实际向淘宝网投诉的理由不同,其投诉网众公司销售假冒产品,给网众公司声誉造成了很大影响,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同创公司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员雅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网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同创公司、员雅岚立即停止侵害,向淘宝网出具“错误投诉”证明,以便淘宝网撤销错误公布与处罚;2.判令同创公司、员雅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续三天在《新疆日报》和淘宝网站刊文向网众公司及其西域妹花新疆特产(淘宝)店道歉,以消除对网众公司和西域妹花新疆特产(淘宝)店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同创公司、员雅岚向网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庭审后,网众公司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员雅岚、同创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续三天在淘宝网刊文向网众公司及其西域妹花新疆特产(淘宝)店道歉,以消除对网众公司和西域妹花新疆特产(淘宝)店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内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9月14日,乌鲁木齐明聪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第xxxx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姑娘追”,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肉;腌肉;肉干;果肉;腌制蔬菜;牛奶制品;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乳酒(牛奶饮料)。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2015年11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核准变更为同创公司。2020年12月15日,网众公司从巴州秉爵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姑娘追散称1公斤风干牛肉香辣”3袋,单价258元,共计774元。2020年12月29日,同创公司的职员员雅岚向淘宝网投诉西域妹花新疆特产店内销售的“正宗新疆塔城特产姑娘追手
撕风干牛肉干1公斤即食零食香辣散装2斤”;投诉类型为商品投诉;侵权理由为商标权-假货-未生产。违规详情显示“违规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14:57:06;违规原因为投诉方投诉从未生产过卖家所售型号或款式的产品,卖家销售的为假冒、盗版产品或者卖家发布的产品信息中出现明显售假、盗版描述;违规影响为立即删除商品、扣2分;小二提醒为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单号xxxx,投诉方为员雅岚,知识产权名为姑娘追,知识产权所有人额敏县新大同创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理由:权利人从未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也未授权他人生产该样式或型号的产品),烦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申诉,超过期限未申诉或申诉不成立,淘宝网根据淘宝规则将作出相应处理;违规对象被小二删除商品”,后网众公司进行了两次申诉,未成功。同创公司称为配合网众公司撤销投诉,向其出具《官方授权证书》,该证书载明“(西域妹花)获得我公司旗下姑娘追品牌系列产品在淘宝平台的特约经营销售权,负责产品在该平台销售及售后服务。授权日期: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2月30日”。网众公司称需同创公司出具“错误投诉证明”方可撤销投诉。因同创公司至今未出具“错误投诉证明”,致使其公司产生经济损失,在本案中仅主张100,000元。另查明,1.网众公司经营的淘宝店名称为“西域妹花新疆特产店”,同创公司经营的淘宝店名称为“姑娘追旗舰店”。2.同创公司一审庭审后向一审法院说明其公司授权巴州秉爵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其注册商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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