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3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40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妍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建 
【当事人】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建 
【当事人-个人】王建 
【当事人-公司】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新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新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新建 
【代理律所】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王建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雨枫公司应否支付王建相关利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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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3 01:07:57 
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140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69号2号楼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许春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双文铺村八宝堂村10号。
     负责人:赵昆,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原审被告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以下简称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
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第二审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金妍熙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雨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建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雨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王建原为同学。雨枫公司在受王建多次邀请和表达投资意愿的前提下,专门设立了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王建的40万元名为借款,实为投资,双方均无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雨枫公司收到款项后,应王建要求,为表明款已到账,雨枫公司在王建草拟的“借条”上签字。当时雨枫公司专门就利息问题提出了异议,王建解释说没有明确的利率,按经营情况定,就是投资的意思。之后由于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遭遇场地障碍,王建依“借条”索款,实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判决雨枫公司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不但支持了王建的欺诈行为,也支持了王建获取利息收益,雨枫公司无法接受。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书面述称,王建属于投资行为,不是借款行为。借条只是说明收到款项,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王建在怀柔项目工作里深度参与了经营过程。
原告诉称     王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雨枫公司、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连带偿还王建借款人民币40万元;2.请求判令雨枫公司、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连带给付王建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后王建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雨枫公司、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连带偿还王建借款人民币16万元;2.请求判令雨枫公司、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连带给付王建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8.4.2—2021.4.6,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期为2018年4月1日《借款协议》载明:雨枫书馆怀柔馆因运营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万元整),此笔借款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可适当给予利息,借款期限为三年,还款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借款到期后,双方可协商,出借人同意优先考虑债权转让或转持股权。附转款凭证。出借人:王建。身份证号:×××。借款人: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企业信用号:×××。雨枫公司在该协议中加盖公章。
     2018年4月2日,王建通过中国银行向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转账40万元。2021年4月6日,雨枫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王建转账24万元。
     庭审中,王建与雨枫公司均认可24万元为借款本金。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知,王建与雨枫公司、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王建要求雨枫公司、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建与雨枫公司、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属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协议》约定:此笔借款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可适当给予利息。该约定视为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应当结合借贷合同和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王建要求雨枫公司、雨枫公司怀柔分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因中国人民银行授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法院对于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率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判决:一、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雨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怀柔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建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2021年4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王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