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BY2组合到江苏南京演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0.22
【文 号】文市函[2010]2282号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
【施行日期】2010.10.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蔡健雅、BY2组合到江苏南京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282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10]61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东方盛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达意美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邀请新加坡歌手蔡健雅、BY2组合(白纬芬、白纬玲),于2010年11月13日到江苏省南京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