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永昆寻衅滋事案(温鹿公(绣)行罚决字[2021]0335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鹿公(绣)行罚决字[2021]03352号
【处罚日期】2021.05.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鹿城区
【处罚对象】吴永昆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0:14:4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7日21时许,吴永昆酒后在鹿城区名人广场员工宿舍内向*挥动挑衅,造成*的鼻子和手不同程度受伤。后于2021年5月17日21时42分,吴永昆在鹿城区名人广场员工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吴永昆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菜刀一把。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鹿城区拘留所执行。立即执行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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