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荷凤与卢婷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新01行终1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峰朱虹高靖琳
【审理法官】张峰朱虹高靖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荷凤;卢婷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董荷凤卢婷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董荷凤卢婷婷
【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仕瀚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高燕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杨萍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仕瀚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高燕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杨萍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仕瀚高燕杨萍
【代理律所】新疆博闻律师事务所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董荷凤;卢婷婷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勘验笔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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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房屋转让合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米东国土资执罚[2016]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死亡证明书、米水函[2019]27号《关于铁厂沟镇峡门子旅游区河道两侧建筑物认定的回复函》、米
城规函[2019]030号《关于对米东区东部山区整治铁厂沟镇峡门子区域98户建筑的调档回复函》、现场勘验笔录、米东铁责改[2019]第1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米东铁先告[2019]第111号事先告知书、米铁决[2019]第11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米铁强催[2019]第111号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米东铁强公字[2019]第111号公告、送达回证及一、二审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铁厂沟镇政府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合法。 一、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董荷凤、卢婷婷建房时未办理规划手续,且米东区水务局的回复函亦载明该房屋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铁厂沟镇政府对其作出《米东区铁厂沟镇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后,因董荷凤、卢婷婷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铁厂沟镇政府在进行催告后,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依法告知享有的权利,经依法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涉案建筑物未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为各方不争的事实。铁厂沟镇政府通过现场勘验、致函相关单位的方式进行了调查,依法告知上诉人违法事实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责令上诉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因上诉人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铁厂沟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在上诉人仍未履行的情况下,铁厂沟镇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于当日前往涉案
房屋送达,因上诉人拒绝配合,在铁厂沟镇某村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形下,将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张贴于涉案房屋大门,该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董荷凤、卢婷婷已于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提起了诉讼,其合法权益未受到影响。故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铁厂沟镇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董荷凤、卢婷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董荷凤、卢婷婷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22:32
曲婉婷怎么了【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审理查明,1992年12月16日,车生林(车新义、车新辉之父)取得位于铁厂沟镇某村,用地面积570㎡、用途为住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建(米铁)字第137号)。2015年8月6日,董荷凤的丈夫卢善足(卢婷婷的父亲,现已去世)与车新义、车新辉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由卢善足支付85万元转让款取得该院落的使
用权。2015年12月8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卢善足购买上述老宅院一处。 2019年2月10日,米东区水务局向铁厂沟镇政府出具米水函(2019)27号《关于铁厂沟镇峡门子旅游区河道两侧建筑物认定的回复函》,该回函载明:“共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物47户,其中老宅基地6户"。(所附名单中包括本案涉案房屋)。 2019年2月11日,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米东区分局向铁厂沟镇政府出具米城规函(2019)030号《关于对米东区东部山区整治铁厂沟镇峡门子区域98户建筑的调档回复函》,该回函载明:“经核实,来函所载建筑,均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总体规划范围内,但未在我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附名单中包括本案涉案房屋)。 2019年3月26日,铁厂沟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本案涉案建筑物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该笔录中载明:“2019年3月26日,经我镇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董荷凤在位于米东区铁厂沟镇某村建设砖混一处,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经查当事人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擅自施工"。同日,铁厂沟镇政府向董荷凤、卢婷婷作出米东铁责改[2019]第111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及米东铁先告[2019]第11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事先告知书》,并将上述文书张贴在董荷凤、卢婷婷家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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