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梦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4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姬钊 
【审理法官】王吉利任蕾姬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李梦婷 
【当事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李梦婷 
【当事人-个人】李梦婷 
【当事人-公司】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建勋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卜静静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王某某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建勋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卜静静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王某某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建勋卜静静王某某 
【代理律所】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李梦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02 03:24:29 
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李梦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54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
     法定代表人:王一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勋,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静静,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梦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龙源佳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与上诉人李梦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2019)陕0116民初1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源公司之委托
诉讼代理人郭建勋、卜静静,上诉人李梦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龙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龙源公司支付李梦婷提成工资161605.5元,并改判龙源公司向李梦婷支付提成工资31605.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梦婷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遗漏审查李梦婷拖欠龙源公司借款的事实,一审判决龙源公司向李梦婷支付提成工资数额明显过高。一审中
     ,龙源公司提供的借款单、工资明细、客户电子回单等相关
     证据足以证明李梦婷在职期间因榆神电厂新项目、中大国际项目、四军医大口腔项目分别向
     龙源公司借款3万元、5万元、5万元现金。龙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已将四军医大口腔医院项目借款34735.15元与李梦婷在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项目提成相冲抵,截止目前
     李梦婷仍拖欠龙源公司借款95264元未归还。上述借款系李梦婷履行职务行为预支的款
项,因
曲婉婷怎么了     李梦婷一直未还款或提供正规发票予以报销,此时应当将上述借款与
     李梦婷的提成工资相冲抵,即提成工资
     161605.5元扣减借款130000元后为31605.5元。然而一审法院根本未审查该部分事实,更没有认定四军医大口腔医院项目借款与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项目提成已相冲抵的事实,判决
     龙源公司向李梦婷支付提供工资数额明显过高。
     综上,龙源公司对一审判决的
     161605.5元数额无异议,但一审未将
     13万元借款冲抵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
     李梦婷辩称,1、龙源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任何抗辩主张李梦婷有借款的事实,一审未予以审查所谓借款合法有据。
     2、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系另一法律关系,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一审法院未予以审查合法有据。综上,龙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
     未审查李梦婷有借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李梦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支付提成工资
     457698.22元(对李梦婷一审判决的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认定的数额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2、本案一、二审费用由龙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不足。一、本案具体回款数额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本案《浐灞生态区郭渠安置房项目》、《丝路国际创意梦工厂一期配电箱、配电柜买卖合同》、《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配电箱供货合同》三个合同在一审开庭时回款比例已经达到
     92%、95%、95%,因为具体回款情况相关证据完全由龙源公司掌握,一审庭审中,李梦婷明确要求法院予以具体核实,而一审法院并未查清实际回款情况,仅依据龙源公司提供的比例认定为
     42%、79%、54%,该认定严重与事实不符,二审法院对该事实应予核实。二、一审法院对本案提成比例并未查清。《丝路国际创意梦工厂一期配电箱、配电柜买卖合同》、《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配电箱供货合同》是本案中标的最大的两个合同,是否属于个人项目,关系到具体的提成比例及最终提成数额,对于该事实认定,李梦婷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有龙源公司报价部部长、技术核算部部长签字的《丝路国际梦工厂一期销售提成申请单》以及该项目前期项目《丝绸国际梦工厂孵化中心项目申请单》,同时按一审法院要求结合龙源公司签字认可的《沣东五小项目申请单》、《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项目申请单》、《郭渠安置房项目申
     请单》计算依据提交了提成比例的计算方式,以上都足以证明《丝路国际创意梦工厂一期配电箱、配电柜买卖合同》、《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配电箱供货合同》系个人项目,应当按照公司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