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3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祥平;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当事人】王祥平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王祥平
【当事人-公司】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祥平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长阳派出所
【本院观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拘留书证视听资料调取证据质证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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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
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决定书附卷联上签名;被处理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决定书附卷联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本案中,长阳派出所对张XX等五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检举控告材料中反映的,独义村第十一届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受案并展开调查,通过调查认定不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性质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长阳派出所受案后,未向张XX等五人送达受案回执,决定终止调查后,未向王祥平等四人送达被诉终止调查决定,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行政决定送达程序,应确认其程序违法。房山公安分局据此作出确认长阳派出所所作被诉终止调查决定程序违法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行政复议程序亦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王祥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祥平撤销长阳派出所所作被诉终止调查决定、房山公安分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王祥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6:36: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祥平等五人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邮寄检举控告信,控告独义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等问题。接房山公安分局部署后,2020年3月31日,长阳派出所对王祥平等五人反映的独义村第十一届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拉选、村民被剥夺选举权一案,受理为该单位行政案件,并作出受案回执。案件受理后,长阳派出所分别对张XX、包村工作人员郝淑新、独义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王胜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中郝淑新陈述选举工作秩序良好,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同年4月14日,王胜齐向长阳派出所提交了独义村推选村民代表登记表、会议记录、独义村第十届村民代表签到表、独义村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相关事宜的表决结果、独义村第十一届村选举委员会公告、独义村村民代表推选结果汇总表及会议现场照片。同年4月15日,长阳派出所接受张XX提交的案件相关证据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同年4月28日,经审批,长阳派出所对长阳镇人民政府作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独义村第十
一届换届选举选举秩序被破坏一案有关的证据。同年4月30日,经审批,长阳派出所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同年5月6日,长阳派出所向张XX送达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并告知张XX将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告知王祥平等四人。 王祥平不服,向房山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房山公安分局予以立案。2020年5月23日,房山公安分局向长阳派出所送达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要求长阳派出所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年6月1日,长阳派出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同年7月21日,房山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次日直接送达长阳派出所并邮寄送达王祥平。 2020年7月27日,长阳派出所向王祥平等人送达受案回执及被诉终止调查决定,王祥平等五人对受案回执予以签收,王祥平等四人拒绝在被诉终止调查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 另,庭审中王祥平陈述对长阳派出所、房山公安分局的执法程序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长阳派出所具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法定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房山公安分局具有对王祥平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本案中,长阳派出所将独义村第十一届换届选举选举秩序被破坏案予以立案后,对案件进行了调查询问。长阳派出所结合其调取的证据,张XX、郝淑新、王胜齐询问笔录及张XX、王胜齐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并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并无不当。另,长阳派出所履行了受案、调查、询问、调取证据、作出决定的法定程序,但长阳派出所在进行受理登记及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后,未依法将受案回执及被诉终止调查决定送达,属程序违法。 房山公安分局收到王祥平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审查、送达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并无不当。被诉复议决定以长阳派出所未将受案回执送达王祥平等五人、未将被诉终止调查决定送达王祥平等四人为由,确认长阳派出所作出被诉终止调查决定违法,结论亦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王祥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祥平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祥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撤
销长阳派出所所作被诉终止调查决定、房山公安分局所作被诉复议决定,判令长阳派出所和房山公安分局对其于2019年6月18日向相关部门邮寄的检举控告信中关于独义村在第十一届换届选举选举程序违法一案进行调查处理。张XX的上诉理由如下:其向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北京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检举控告信,反映独义村在第十一届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在长阳派出所调查时,其也充分说明了其所反映的问题是郝淑新、王胜齐等人的问题。郝淑新、王胜齐是其举报的犯罪嫌疑人,长阳派出所、一审法院采信其二人的证言及提交的证据,调查程序违法。长阳派出所一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9,即王胜齐提供的村民选举相关材料中的《独义村推选村民代表登记表》《独义村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相关事宜的表决结果》等材料中的相关村民签字,足以证明独义村在第十一届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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