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天春殴打他人案(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2]0570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2]0570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
【处罚日期】2022.05.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杜天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5:12
处罚名称 | 杜天春殴打他人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萧公(新街)行罚决字[2022]05704号 |
被处罚对象 | 杜天春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22日下午,在萧山区***街道红山农场***商务酒店门口停车场,杜天春酒后与吴*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杜天春以拳打脚踢方式殴打吴*,造成吴*胸壁挫伤,全身多处挫伤。当日杜天春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案发后杜天春已对吴*进行赔偿并取得吴*谅解。杜天春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杜天春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或者萧山区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30 |
处罚机关 | 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新街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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