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虎、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桂红芦一峰韩宇  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
【审理法官】任桂红芦一峰韩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虎;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 
【当事人】陈虎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 
【当事人-个人】陈虎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虎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报警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报警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西沽派出所具有对上诉人的报警进行处置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西沽派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报警所称行为系征收指挥部拆除房屋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被上诉人经现场核实后,明确告知了上诉人。被上诉人西沽派出所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西沽派出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综上,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8:16:36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原告的报警作出处置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接到110报警后及时处警,经过调查认定原告报警所称行为实际为征收指挥部拆除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出警民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原告。庭审中原告对于征收指挥部拆除房屋的行为均予认可。被告针对原告的110报警,履行了出警、调查、告知等程序,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认为被告处警过程中处理和询问不充分不全面,且针对原告的报警未出具书面材料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虎上诉称,一审事实不清。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求助申请并制作《受理回执》是被上诉人的义务一审对于此未进行查明属于事实不清。2.至于现场是否有实施拆迁的相关人员有或者嫌疑人是否已经离开现场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应予以查明的事实而被上诉人根据什么程序、什么手段查明被上诉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并就查明的过程制作书面文档。至于涉案的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同时可以不归属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上诉人无法证明,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现场的施工人员、包括安保人员、或者可疑人员并未具备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亦无法证明其行为是政府行为。他们涉嫌的行为完全且理应属于公安机关查明的范围。3.被上诉人在答辩中称上诉人房屋已于2018年10月11日上交西沽南征收指挥部陈虎因对相关征收政策不满欲反悔,但是至今上诉人没有与西沽南征收指挥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没领补偿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对于此规定被上诉人未进行查明事实不清。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陈虎、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津01行终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涟源西路某某。
     负责人邵雪泉,所长。
     委托代理人邹磊,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副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虎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行初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14时39分许,原告陈虎通过186××××6583的电话拨打110报警,称原告的房屋被拆迁办要求警察出警。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西沽派出所(以下简称西沽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后,赶赴现场,经调查,原告所报警情系征收指挥部拆除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遂告知原告,并将原告带往征收指挥部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查,本案原告报警中所称房屋坐落于红桥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原告的报警作出处置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接到110报警后及时处警,经过调查认定原告报警所称行为实际为征收指挥部拆除房屋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出警民警将相关情况告知了原告。庭审中原告对于征收指挥部拆除房屋的行为均予认可。被告针对原告的110报警,履行了出警、调查、告知等程序,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认为被告处警过程中处理和询问不充分不全面,且针对原告的报警未出具书面材料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