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尚澧男,1971年生,亳州人,大
10
总资产逾20亿元,
业”、“安徽省百强民营企、“等。其本人曾获“中
、“全
称号,
2008年12月15日,
4
年9月,安
吴
其设立兴
从开始5020多151000
二审辩护人,我
比法官和检察官
更了解兴邦案件
博客中的
信》。信的开头写到“我办理该案件历时
投资、项目和财产等情况,累计工作时间
超过2600
解,发现我比所有的公诉人、审判人员更
熟悉该案。”
解案情,
《兴邦办案纪
实》一段:
灃涉嫌集资案(以下简称兴邦案)经
过九天的审理,一审庭审已经结束,等待
法庭的宣判。
极少的一部分。有更多的内容,在庭审中
态、世事艰辛。
兴邦案,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一切
一些问题:
1.历
时15个月,办案时间超过2400小时(包
括协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近800小时);
2.
到13个省调查了解详细情况;
3.
214册
(21300份);
4.共会见被告人(嫌疑人)兴邦公
司董事长吴先生41次,会见笔录装订成
一册;
5.家人说一个案件让我老了5岁,
我说我成长了十年;
6.
所。
公安机关认为
吴尚澧等人
《起
诉意见书》认为:1998年11月17日,
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
司),吴尚澧任法定代表人,在各地建分
公司及服务中心,经营蚂蚁、土元供种养
殖、回收等业务,因技术、市场等原因,公
司效益不好。后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兴邦
饵,。2002年,兴邦公司开始销
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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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ROUS"MYTH MAKER: WHY BECOME THE BIGGEST FRAUD
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CRIME?提供/执笔/刘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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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兴邦公司返款压力巨大,又以“全员营销”、“清欣片代理招商”等集资模式继续集资,先后在亳州、上海、深圳等地购建20多家公司,生产或委托加工少量但名目繁多的酒类、化妆品、保健品等,作为虚假宣传的道具。2008年前后,兴邦公司预谋以海南房地产项目诱骗众集资,缓解返款时间。兴邦
公司通过海南项目转单高达17.3亿元,其中新集资款仅1.87亿元,大部分还被用于公司运转和返还一部分到期集资款,实际上此时尚未返还的集资款本金已超过24亿余元,吴尚澧等人根本没有资金开发所谓的海南项目,最终于2008年12月案发。
最大集资犯借款请律师2009年1月7日,十点二十分,亳州市看守所。
我第一次会见吴尚澧,聊的第一个话题竟然是律师费问题。他说“如果律师费太高我就不请了,我家里没有钱。”
一个发展十年,涉嫌集资额几十亿的民营企业董事长,居然没钱请律师?说出来又有谁会相信?当时我不相信,陪同会见的干警也不相信。然而,这竟然是事实,他的律师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一直到一审开庭结束,我阅完所有卷宗,也没有发现吴尚澧本人(及家庭)有多少资产。专案组一年多时间调查,没有发现吴尚澧收敛了很多财物。
被认为最大的集资主犯,家里穷到没有钱请律师。清贫犯感动了我和我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事务所全免了吴尚澧一审开庭之后到二审判决为止几百小时辩护的律师费,我自己全部垫付了差旅、复印等办案费用。
对几万投资户进行调查
2009年9月7日,为了更全面的了解案件情况,我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对兴邦公司投资户进行问卷调查。9月10日,我在互联网上发布了《调查问卷》,就兴邦公司投资户开始投资兴邦的时间、投资原
因、兴邦公司发展到现在的原因、解决兴
邦公司问题的建议、对司法机关的建议
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截至2009年10月15日,共收到
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证据形式
的调查答卷21240份(10月15日以后
收到的调查答卷未统计)。统计显示:
投资户投资兴邦公司的原因是多方
面的,除了追逐高回报这一主要原因以
外,还有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对公司的信
任、对项目的信心、媒体的报道等等,多
因一果。兴邦发展到今天的规模是多种
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企业自身、地方
政府扶持、投资户支持等因素。
投资户对于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反映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投资户
对兴邦公司以及吴尚澧从轻处理的请
求;另一方面反映了他们对司法机关的
期望,或者说是受害人的意见。
我提出,兴邦公司发展到今天这个
规模,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从历史的、
辩证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兴邦公司涉
及人数非常多,影响面非常广。在保障司
法独立的同时,需要充分考虑投资户的
意见。如何解决投资户的问题非常重要,
他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司
法和行政的责任与诚信。
政府的责任是什么?
从2008年4月开始立案侦查,到
2008年12月15日对“兴邦”高管采取
强制措施,历时近八个月。而“兴邦”种植
的几千亩仙人掌在12月15日以后被
毁掉了,并且造成了其他财产损失,现在
“兴邦”的企业资产仍处于被查封状态,
损失每天都在发生。这些损失该由谁来
买单?
兴邦案件反映出的许多问题让我心
堵,特别是政府责任问题。
“兴邦”是如何走到今天的?政府有
没有责任?
“兴邦”走了10年,国家向兴邦征收
了10年的税,也对“兴邦”管理了10
年,为什么到10年以后才出现这个问
题?
是因为“兴邦”经营方式在法律上有
模糊的地方,需要时间判断?还是因为相
关部门玩忽职守或者钓鱼执法,导致百
姓利益遭受巨额损失,为什么没早5年
立案侦查、向社会提出警示?
如果是前者,我们需要通过调查,对
“兴邦”进行规范,让“兴邦”更好的发展。
并让“兴邦”对投资人、对员工承担起责
任。
如果是后者,我们在追究“兴邦”的
同时,是不是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
任(刑法在1997年就已经修订了)?是不
是要对后期的投资人承担因为失职造成
的损失承担责任?如何定性已经收取的
税收?不要给百姓以共犯或分赃的质问,
那可是对相关政府部门在法理上的合法
性质疑!
地方政府最初
对兴邦公司集资的态度
卷宗显示,判决涉及部分集资行为
是有亳州市相关部门批复同意的,当地
政府和公安部门对兴邦公司的集资行为
是了解的。
1.部分集资行为是经过政府部门批
复同意的:
2004年4月18日,亳州市谯城区
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字[2004]33号”
《关于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万亩食
用仙人掌种植项目的批复》“项目需要资
金53380万元。”要求“积极筹措建设资
金,尽快建设,早日发挥投资效益。”
2004年,亳州市谯城区发展计划委
员会给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字
[2004]49号”《关于转报兴邦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建设仙人掌果酒厂项目申请立项
的请示》“项目总投资3645万元,资金自
筹。”
亳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工交
[2004]80号”《关于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仙人掌饮料项目立项的批复〉“项目总
投资3144万元,自筹资金。”
……
2.包括公安局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
对兴邦的集资行为进行了调查,没有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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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反映政府部门在调查后进行制止:
2003年3月29日,亳州市政府组织在北京召开“农业产业化和中药现代化——
—兴邦模式研讨会”,研讨会对兴邦产业化经营的“兴邦模式”给予充分肯定;
2005年,亳州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组成调研组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进行了调研;
2004年,亳州市银监会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进行了调查;
2004年、2005年,亳州市公安局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多次进行了调查;
最初政府部门批复同意的事情,后来为什么又被认定为集资呢?如果是集资,公安机关调查后
为什么没有制止?作为企业应如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怎样相信自己的行为是安全的?一、二审以集资
判处吴尚澧等人死刑
2010年1月5日,亳州市检察院以吴尚澧等人涉嫌集资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4月2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亳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判吴尚澧死刑。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尚澧、石峰等人以支付高额返还利润为诱饵,进行集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全国先后有27个省、市、自治区4万余名众参与兴邦公司集资,共计集资金额371685.26万元,造成集资款244299.76万元未能返还。判处吴尚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判处石峰、廖开祥、王正君死缓及判处张燕、孙祥云无期徒刑的判决;判处其余33名被告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9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维持原一审以集资罪。
应辩证看待民间集资行为
一审判决后,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邀请了全国著名的几位刑法专家,就吴尚澧被判集资案进行了咨询和论证。专家们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集资行为是兴邦公司的单位行为还是吴尚澧等人的个人行为?该集
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罪?《审计报告》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案件处理的意见等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证。
在对本案案情和案件材料进行审慎、认真的分析后,专家们一致认为:涉案的集资行为属于兴邦公司的单位行为,而非吴尚澧等人的个人行为;一审认定的集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集资罪;一审判决将《审计报告》作为定案根据违反《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辩证、全面、客观、历史地看待兴邦公司向民间集资的行为;充分考虑广大投资户的意见,更好地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首先,兴邦公司向民间融资的模式符合安徽省近年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
其次,在兴邦公司成立十余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其经营模式一直受到安徽省及亳州市有关政府部门的调研和考察,从未被认定为涉及集资。
再次,兴邦公司的发展一直得到了政府的扶持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所有这些都说明,兴邦公司当时的发展是得到政府充分的肯定的。辩护人提出的兴邦发展历程和背景,判决书未作分析,仅仅一句与本案无关是不负责任的,不符合实事求是,与我国司法强调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相违背的。
我们一致认为,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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