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警察被曝打死讨薪村民法律分析
律法网[www.88148]近日,在山西太原市打工的河南省郸城县农民工王奎林投诉呼救说,1213日下午4时许,他的母亲周秀云讨要工钱,在遭到龙城派出所民警殴打和侮辱后,死在该所内,父亲也被打断四条肋骨。 同时,他的行动也受到警方限制。
王奎林躲过警方和便衣的盯梢,冒着生命危险将案发现场第一手证据资料转到记者手中,要求驻京新闻媒体对此事件给予关注。随即,王奎林与记者失联,其同乡亲戚和目击证人继续向记者提供事件进展情况。两天后,他再次联系上记者。
据王奎林反映,他们一家人来自河南郸城县胡岗镇,在太原市小店区一带打工。天寒地冻、年关将至,由于老板不给工钱,大家只得滞留在工地焦虑地等待、继续讨薪。
当时,他和工友回到位于小店区龙城大街山西省四建北门工地询问工资发放情况,因看门的保安阻止,双方发生口角。态度蛮横的保安报警后,接警的辖区某派出所几名民警赶来。几人一下车,便对农民工破口大骂,拳打脚踢。出警民警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凭证的情况下,直言讨薪农民工是“犯罪嫌疑人”,并开始抓人。
王奎林的父母闻讯赶来,欲与现场民警理论,但立即遭到辱骂、殴打和拖拉。民警强行铐住其父双手并塞进警车,他本人随后也被强行塞进警车内。在车里,一名长相肥胖的警察轮起拳头猛抓母亲周秀云的头部,一阵拳打脚踢后,负伤眩晕的周秀云应声倒地,处于休克状态。
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目击者投诉说,行凶警察面对遭暴力侵害晕倒在地的受害人,不但没有实施抢救措施,反而继续大骂“装死”。目击者说,那名腆着肚子、肥头大耳的胖警察一直用脚死死踩住躺在地上的可怜女人的头发,施暴长达一个多小时,随后把人拖进警车、塞进座位缝隙中,期间辱骂踢打不停,被拉到派出所后,武力伤害并未停止。
“我和我爸被关到了凌晨三点多,期间我们被警所在职人员继续殴打,我爸肋骨被打断四根。警察叫走我爸,他回来后告诉我,我妈去世了。晴天霹雳!!!等我们赶到武警医院,太平间的看门人告诉我们说我妈十点多送过来的。她最亲的丈夫和儿子被拘留在附近的派出所里,仅仅五个小时,母亲含冤去世,亲人阴阳永隔。然而警察竟不告诉我们,我们连我妈最后一面都没见到。”
受害人周秀云死亡后,当地警方只将尸体拖到某武警医院,并没有对事件作出任何积极的调
查处理。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山西太原警察被曝打死讨薪村民 扬言有本事就上访)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涉案警察滥用职权,违法殴打讨薪者,将一名男性肋骨打断,并致一名女性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既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和犯,依法应从一重罪处罚,即,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外,涉案警察履行职务过程中,殴打虐待受害人造成受害人身体伤亡,受害人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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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88148/Lawyer/anlishow.html?UserID=lihuayang&id=201412312372
李华阳律师专栏:www.88148/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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