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人启殴打他人案(天公(白鹤)行罚决字[2021]0104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天公(白鹤)行罚决字[2021]01045号 
处罚日期】2021.06.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白鹤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天台县 
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处罚对象】褚人启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4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9日晚,褚人启与褚某某在天台县白鹤镇下宅村因停车问题引发口角,后褚人启殴打褚某某,造成褚某某头部、额部等处受伤。经鉴定,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褚人启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天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天台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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