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圣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案(天公(网警)行罚决字[2021]01739号)
【主题分类】公安互联网 
【发文案号】天公(网警)行罚决字[2021]0173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2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8383863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94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30200 
【处罚日期】2021.09.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天台县 
【处罚对象】潘圣增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26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潘圣增单独或与季某一起,设立“土豆”、“芒果云”、“蚂蚁”等多个手机验证码接码平台,通过技术手段接入卡商提供的各类手机卡,并以每条验证码0.08至0.1元的价格,出售给接码平台的注册用户使用,平台注册用户利用接码平台上的手机号使用权,大量注册各类非本人手机号绑定的爱奇艺、凤凰通,以及投票类等各类网络账号,用于贩卖、虚假关注等网络行为。潘圣增在“土豆”、“芒果云”、“蚂蚁”三个净获利约190万元.2020年11月份设立潘圣增又与梁某涵共同设立“共享验证码”平台净获利约8千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潘圣增没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九十万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十万元,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并收缴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手机卡一张、联通手机卡八张、电信手机卡二百五十九张、华为手机四台、中兴手机二台、苹果手机二台、电脑主机三台。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天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二十七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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