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翠明、黄忠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2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传继胡玉巧穆莉 
【审理法官】罗传继胡玉巧穆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翠明;黄忠艳 
【当事人】杨翠明黄忠艳 
【当事人-个人】杨翠明黄忠艳 
【代理律师/律所】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子飞 
【代理律所】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翠明 
【被告】黄忠艳 
【本院观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所争议的是黄忠艳的伤是否系杨翠明饲养的狗撞到所致。杨翠明上诉称黄忠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受伤系由杨翠明饲养的狗撞到所致。根据黄忠艳提供的录音,黄忠艳在受伤后即告知了杨翠明,杨翠明承认只有自己家喂有这种狗,杨翠明虽在诉讼中对录音内容予以否认,但未对录音陈述作出合理解释。在杨翠明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黄忠艳的伤系其他人饲养的狗或流浪狗所伤的情况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应认定黄忠艳的伤系杨翠明饲养的狗撞到所致。且杨翠明未提供证据证实黄忠艳在受损害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对黄忠艳受伤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杨翠明承担黄忠艳所受的损失并无不当,杨翠明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翠明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翠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8:26:28 
杨翠明、黄忠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黄忠东什么病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3民终2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飞,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翠明因与被上诉人黄忠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1民初6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翠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黄忠艳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黄忠艳承担。事实和理由:1.黄忠艳针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仅有其单方陈述,没有提供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一审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受伤系由杨翠明饲养的狗撞到所致,录音内容不清楚,黄忠艳没有提供相关
的证人证言或者视频资料等直接证据对其受伤的过程加以证明,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及导致其到地受伤的狗的外观特征,也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排除其受伤系流浪狗所致。2.黄忠艳陈述其于2020年9月4日被狗撞到,而其于2020年9月7日才到医院住院医治。从受伤到就医之间间隔长达3天之久,明显违背常理。3.即使黄忠艳的主张成立,其对本次受伤过程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减轻杨翠明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忠艳辩称,有录音能证实杨翠明承认是他家的狗撞的,中间人的录音也能证实这个事情,黄忠艳家里的监控也能证明中间人来调解。9月4日被撞之后,黄忠艳就去医院拍了片子,拿药吃了。9月7日发现骨头脱臼了开始住院。黄忠艳当时是正常行驶,是没有责任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翠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黄忠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杨翠明赔偿黄忠艳健康侵权损失合计22915.8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4日,黄忠艳在回家途中被杨翠明饲养的狗撞到,黄忠艳于2020年9月7日在龙亢农场医院住院,经诊断黄忠艳头部外伤、全身多处皮
肤软组织挫伤、左肩锁关节脱位、左侧上门牙断裂,于2020年9月11日出院,合计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3575.85元。2019年安徽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49,472元,每天135.54元;2019年安徽省农林牧副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每天128.54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等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杨翠明辩称“当时不在现场”“不是我的狗”,但根据黄忠艳提供的录音,杨翠明认可只有自己家喂有这种狗、是黄龙集街上宝宝给的,故杨翠明应当对黄忠艳被狗撞到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黄忠艳主张牙齿循环修复费17500元,因未实际产生,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黄忠艳可在实际进行牙齿修复手术后另行起诉;黄忠艳主张交通费200元,虽未提供票据,但考虑其实际发生,根据黄忠艳的住院地点及住院天数,一审法院酌定100元为宜。经审查,黄忠艳的各项费用为:医疗费:3575.85元,护理费542.16元(135.54元/天某4天),误工费514.16元(128.54元/天某4天),住院伙食费200元(50元/天某4天),营养费200元(50元/天某4天),交通费100元,上述费用共计5132.1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杨翠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忠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5132.17元;二、驳回黄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黄忠艳负担116元,杨翠明负担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