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子)刘波剑、之妻)李水香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保剑锋老婆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5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万进福陈雯雯谢丽萍 
【审理法官】万进福陈雯雯谢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波剑;李水香;玉山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刘波剑李水香玉山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刘波剑李水香 
【当事人-公司】玉山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柳胜杨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叶文明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柳胜杨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叶文明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柳胜杨叶文明 
【代理律所】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波剑;李水香 
【被告】玉山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一)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听证程序受案范围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原审期间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经质证认定的证据材料随案卷移送至本院,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为了实施玉山县玉紫路西侧周边城中村改造,且该项目已纳入2018年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因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征收程序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程序
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玉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启动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通告》、《2018年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就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召开了由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了玉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了公告。上述事实表明,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定征收程序。    (三)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与计划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案涉项目,经原玉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定符合玉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玉山县城乡规划局审核认定符合玉山县城市总体规划。虽然玉山县人民政府直到二审期间才提交《玉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玉山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但鉴于2018年玉山县《政府工作报告》中载明了包括案涉项目在内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且该《政府工作报告》经玉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批准,因此可以认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总体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九条的规定。因案涉项目属于2018年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故上诉人以上述证据材料中的2018年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未明确系案涉项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及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问题。关于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征收补偿费用的规定,目的在于确保被征收人及时足额获得补偿。本案中,玉山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时即已明确公告了征收专项资金已经到位且公告了开户行及账号,事实上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99.89%的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了安置补偿,上诉人以玉山县人民政府未证明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由主张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关于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问题,该问题属于征收补偿案件审查的范围而非征收决定案件审查的范围。本案作为上诉人不服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刘波剑、李水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波剑、李水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7:23:1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福坤在玉山县拥有房屋一处。2018年2月4日,玉山县县长徐树斌在玉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其中提到“大力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今年再投18.5亿元,对3608户92万平方米棚户区进行改造”。2018年2月5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赣建办函[2018]27号《关于上饶市棚改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确认函》将玉山县玉紫路西侧周边城中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纳入2018年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2018年2月11日,中共玉山县委办公室和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作出的《关于印发  的通知》,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棚户区改造92万平方米,拆迁3608户)新增入《玉山县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册》。2018年7月13日,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玉发改投字[2018]80号《关于玉山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玉紫路西侧周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案涉项目建设。2018年8月27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启动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通告》。201
8年10月23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召开2018年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会议记录载明“县发改委就立项情况说明,立项……玉紫路西侧,符合立项规划;规划局就规划情况说明,本次棚改符合规划;县国土资源局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2018年11月1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发布《2018年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1月31日,玉山县城乡规划局在《江西省玉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县城土地使用规划图》上作出说明,“经审核,2018年玉山县棚户区(城中区)改造项目,符合《玉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并加盖其单位印章。同日,原玉山县国土资源局在《玉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作出说明,“经核实,2018年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玉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加盖其单位印章。2019年4月9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发布《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公告》。4月19日上午,召开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以及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部分被征收人代表参与。同日,玉山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作出《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玉山县维稳部门于4月20日盖章确认。201
9年6月5日,召开玉山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案涉征收决定。2019年6月10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征收范围为玉紫路西侧周边、逸夫小学周边、公安局南侧等周边,其中包括案涉地块。另查明,2018年8月28日至29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关于启动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通告》。同年11月1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张贴《2018年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4月9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在燕子窝公交站台、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公告栏等征收范围内张贴《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公告》。同年4月19日上午九点左右,玉山县人民政府召开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同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召开玉山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2019年6月10日至12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多处张贴《征收决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