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凡与蒿建朋,蒿战利,薛亚芹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50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燕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某某;蒿某甲;薛某某;蒿某乙
【当事人】吴某某蒿某甲薛某某蒿某乙
【当事人-个人】吴某某蒿某甲薛某某蒿某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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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1:19:36
吴凡与蒿建朋,蒿战利,薛亚芹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20)陕01民终150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蒿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蒿某乙。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蒿某甲、薛某某、蒿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8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秦燕燕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剑锋老婆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
蒿某甲、薛某某、蒿某乙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一审拒绝调取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款发放情况未知。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蒿某甲、蒿某乙辩称,没有发放一分钱的安置款,只是向有关部门借款10万用于生活,之后发放安置款时会扣除该10万元。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薛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诉称 吴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分割家庭财产
中属于吴某某个人应得拆迁安置款及过渡费20000元;2.诉讼费用由
蒿某甲、薛某某、蒿某乙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某某与蒿某乙原系夫妻关系。蒿某甲、薛某某系蒿某乙父母。吴某某与蒿某乙于2015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吴某某婚后将户口迁入西安市长安区XX镇XX街XX号即蒿某甲家庭户内。2019年双方所在村组进行拆迁,蒿某甲以户主身份签
署了拆迁安置协议。2020年7月29日吴某某与蒿某乙经法院调解离婚。庭审中,蒿某甲、薛某某、蒿某乙称其至今并未领取到拆迁安置过渡费,吴某某认可,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某要求分割家庭财产中属于其个人应得过渡费20000元,蒿某甲、薛某某、蒿某乙称其至今并未领取到拆迁安置过渡费。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某某要求分割家庭财产中属于其个人应得过渡费20000元,蒿某甲、薛某某、蒿某乙称其至今并未领取到拆迁安置过渡费,仅系向有关部分借款10万元用于生活。吴某某于审理中认可蒿某甲、薛某某、蒿某乙未领取拆迁安置款,仅系向村委会借款10万元。但该10万元系债务性质,并非拆迁安置款。故吴某某于本案中关于拆迁安置款及过渡费2万元之诉请,因暂不满足分割条件,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秦 燕 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雪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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