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波、龚世燕、谢京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2 
【案件字号】(2019)皖01民终95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镜于海波栾蕾 
【审理法官】程镜于海波栾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波;龚世燕;谢京雄;张忠宝 
【当事人】许波龚世燕谢京雄张忠宝 
【当事人-个人】许波龚世燕谢京雄张忠宝 
【代理律师/律所】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董渡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戴安国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董渡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戴安国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益新董渡新戴安国 
【代理律所】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许波;龚世燕;谢京雄 
【被告】张忠宝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许波、龚世燕、谢京雄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2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3:27:31 
许波、龚世燕、谢京雄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95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世燕。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京雄。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益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渡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安国,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波、龚世燕、谢京雄因与被上诉人张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许波、龚世燕、谢京雄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2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程 镜
审判员 于海波
审判员 栾 蕾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瑜琳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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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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