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娟、张超与许照平、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15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刚李守斌朱云云 
【审理法官】程刚李守斌朱云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娟;张超;许照平;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杨怡 车震【当事人】徐娟张超许照平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娟张超许照平 
【当事人-公司】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之奇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夏雯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之奇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夏雯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之奇夏雯 
【代理律所】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娟;张超 
【被告】许照平;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
案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娟、张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2:46:11 
徐娟、张超与许照平、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15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照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之奇,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山谢家塘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某某。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雯,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娟、张超与被上诉人许照平、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3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娟、张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程 刚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朱云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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