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赵素容、唐剑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川05民终10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杰卓波张晓余 
【审理法官】李杰卓波张晓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赵素容;唐剑 
【当事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赵素容唐剑 
【当事人-个人】赵素容唐剑 
【当事人-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白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陈春红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李兵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白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陈春红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李兵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白禄陈春红李兵 
【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赵素容;唐剑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1.对唐剑、赵素容于2017年6月23日向金海建司(王兴富)出具的借条,唐剑未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回复借条是否真实,赵素容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在说理部分具体评述。2.对于唐剑等人涉嫌挪用资金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唐剑、赵素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经查,该证据形成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过程中,金海建司从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并无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作为非法证据认定的情形,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在说理部分一并评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争议焦点在于赵素容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金海建司主张赵素容在本案中存在共同借款行为,且赵素容与唐剑共同经营案涉工程,应当对工程的欠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首先,关于赵素容是否与唐剑共同借款的问题。从金海建司提交的《借条》及转账依据,《协议书》可知,借款人签字均为唐剑本人,赵素容并未在《借条》或者《协议书》上进行签字。至于金海建司二审主张赵素容、唐剑共同借款500万元,虽提交了《借条》予以证明,但2017年6月23日金海建司或者王兴富并未向唐剑实际转款500万元,游正慧当天向唐剑转账500万元,但唐剑在同日向游正慧出具了借条。故游正慧向唐剑的转款不能视为唐剑、赵素容向金海建司(王兴富)出具借条的转款,由于该借条款项并未实际支付,不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唐剑是借条上签字的借款人,《协议书》上也仅有唐剑签名,故本案的借款人为唐剑,而非唐剑和赵素容共同借款,对金海建司关于唐剑和赵素容共同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赵素容与唐剑是否共同经营案涉工程的问题。本案《分公司(办事处)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签字主体为金海建司与唐剑,协议约定由唐剑承包经营金海建司乐山分公司。金海建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赵素容参与了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其虽上诉主张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班组等均可证明赵素容是案涉工程的经营、管理者,但除其陈述外,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对金海建
司关于赵素容与唐剑共同经营的主张不予支持。另对于金海建司主张金海建司乐山分公司的账户与赵素容、赵静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的事实,因金海建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赵静是赵素容与唐剑的女儿,故向赵静的银行转账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赵素容与唐剑于1999年已经离婚,唐剑负责的金海建司乐山分公司获得款项后,即使将款项转付给赵素容,也不能仅据此认为赵素容与唐剑存在共同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金海建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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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75元,由上诉人四川金海建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20:32: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6月25日,金海建司中标乐山市中心区青衣人家限价房、统建还房工程二标段项目。金海建司与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金海建司承建该工程。此后,金海建司与唐剑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金海建司成立乐山分公司,经营范围为乐山地区,金海建司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协
议方式将金海建司乐山分公司承包给唐剑,授权唐剑在授权范围内管理该公司,由唐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活动中的债务、债权由唐剑方清偿和收取,金海建司概不负责。该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约定。此后,唐剑在建设乐山市中心区青衣人家限价房、统建还房工程中,以金海公司名义在招商银行乐山分行开设账户,由其管理和支取。唐剑在建设该项目中,因项目建设需要和建设项目涉诉,金海建司陆续向其借款或垫付案款。2017年6月23日,金海建司委托公司员工游正惠向唐剑借款5000000.00元,游正慧将该款存入唐剑管理使用的乐山市商业银行01×××73账户。唐剑向游正惠出具借条一张。2017年9月20日,金海建司委托公司员工吴燕向唐剑借款500000.00元,吴燕将该款存入唐剑管理使用的乐山市商业银行88×××03账户。唐剑向吴燕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6月26日,金海建司代唐剑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89206.22元,2018年6月19日和6月27日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唐剑偿还借款利息60.00元及120000.00元。2018年3月22日,金海建司委托公司员工杨志刚向唐剑代付执行案款350000.00元,唐剑向杨志刚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2月5日,金海建司委托公司员工游正慧向唐剑出借款项860000.00元,游正慧将该款存入唐剑管理使用的乐山市商业银行01×××73账户。唐剑向游正慧出具借条(1380000.00元)一张。诉讼中,游正慧、吴燕、杨志刚均认可上述款项均是代金海建司出借给唐剑、赵素容,借款
本金和利息由金海建司直接向唐剑、赵素容收取。2018年7月5日,金海建司与唐剑对账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对上述5笔借款进行确认。唐剑承诺上述5笔借款按2%月利率分段计算利息,即5000000.00元自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利息,500000.00元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利息,6489206.22元从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利息,350000.00元从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利息,860000.00元自2018年2月6日起计算利息。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唐剑未偿还借款本息,金海建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