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金辉、汤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1 
【案件字号】(2022)赣10民终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玲玲黄皓余磊 
【审理法官】黄玲玲黄皓余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施金辉;汤磊;黄木娟 
【当事人】施金辉汤磊黄木娟 
【当事人-个人】施金辉汤磊黄木娟 
【代理律师/律所】邱翠萍北京首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翠萍北京首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翠萍 
【代理律所】北京首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施金辉;汤磊 
被告黄木娟 
【本院观点】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房屋抵押》协议的效力。虽然案涉借条
所注明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3日,但上诉人施金辉在一审庭审中陈述:(1)30万元借条与案外人黄小娟与上诉人施金辉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系一天作出。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显失公平无权处分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汤灿已死【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房屋抵押》协议的效力。二、案涉30万元借条的效力。    一、关于案涉《房屋抵押》协议的效力。1、《房屋抵押》协议系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且债权人在本案中对债权的期待利益未明确表示抛弃。故本案中的《房屋抵押》协议实质上系对原金钱债务的担保。2、因案涉房屋未完成权属变更,案涉《房屋抵押》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以房抵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房屋抵押》中,双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约定的价格取得担保财产,其本质上应系流押条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二、关于案涉30万元借条的效力。1
、二审期间上诉人对于案外人黄小娟与施金辉签订的30万元借条进行事后追认。上诉人同意该30万元借款从2020年6月19日开始不计算利息,本院予以采纳。2、上诉人对于案涉30万元借条的签订时间与借条上所注明的时间并不一致。本院认为,虽然案涉借条所注明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5月3日,但上诉人施金辉在一审庭审中陈述:(1)30万元借条与案外人黄小娟与上诉人施金辉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系一天作出。(2)案外人黄小娟与上诉人施金辉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时间晚于被上诉人黄木娟与上诉人施金辉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时间。结合黄木娟与上诉人施金辉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时间为2020年6月4日,故本院认为30万元借条签订时间如被上诉人黄木娟所述为2020年6月18日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认可。    11    综上,因《房屋抵押》无效,双方应该恢复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应该按照2020年5月3日双方签订的120万元的借条进行继续履约。但被上诉人黄木娟同意30万元借款从2020年6月19日开始不计算利息,本院应对相应款项予以扣除,即2020年6月19日以后的利息应以803690元本金计算。    截止2020年6月4日,两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103690元,后上诉人通过向被上诉人还款20000元(可视为以本金1103690元按月息1.8分支付的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8日的利息及以本金803690元按月息1.8分支付的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的利息)。    综上,因本案出现新事实、新证据,上诉人的
上诉部分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抚州市临川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0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黄木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施金辉、汤磊钟岭佳园8栋1303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及房屋钥匙”;    二、撤销抚州市临川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0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黄木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抚州市临川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0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施金辉、汤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黄木娟借款本金110369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本金803690元作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黄木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406.5元,由黄木娟负担2000元,施金辉、汤磊负担640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施金辉、汤磊负担。二审受理费5138元,由黄木娟负担1138元,施金辉、汤磊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1:43: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8日,抚州泽恩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向汤浩账户转账支付200000元;2020年5月3日,原告黄小娟向被告施金辉账户转账支付1000000元。2020年5月3日,被告施金辉、汤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就上述款项计1200000元向原告黄木娟出具借条一份(原告提供的为照片打印件),约定因借款人施金辉经营生意需向原告黄木娟借款1200000元,借款日期为2020年5月3日,还款日期为2020年11月3日前,按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借款月利息为1.8%(如过了还款日期,本人愿意拿名下钟岭家园8栋1301、1302、1303作为抵押);被告施金辉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被告汤磊在借款人配偶处签名捺印。庭审中,被告施金辉称协商借款过程中原告和其黄小娟都在场,他是向原告黄木娟借款。    对涉案款项的支付问题,原告黄木娟称,抚州泽恩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系其开设的独资公司,2020年4月28日公司正好有一笔款项就直接从公司账户转给汤浩;抚州泽恩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现已通过合法注销,公司账目、税务都已结清,支付给汤浩的200000元为原告黄小娟个人出借的。2020年5月3日,由黄小娟账户向被告转账是因她有480000元在黄小娟账户,另向黄木娟借了520000元,故委托黄小娟转账给被告施金辉。    2020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施金辉、汤磊签订一份《房屋抵押》协议,载明:本人借黄木娟
1200000元,现已无力偿还,本人愿意拿坐落于××道××栋××室××.10平方米,以6500元/平方米作为抵押给黄木娟以抵780650元,还欠419350元。    被告施金辉、汤磊另与原告黄小娟签订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3日的《房屋抵押》协议,载明:本人施金辉借    6    黄小娟1200000元,现已无力偿还,本人愿意拿坐落于××道××栋××室××.10平方米,以6500元/平方米作为抵押给黄木娟以抵780650元,现金已付119350元,还欠300000元,可办房产证时本人施金辉愿意积极配合黄小娟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施金辉另提供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3日的借条复印件,借款人为金辉、出借人为黄小娟、担保人为汤磊,内容为借款人施金辉于2020年5月3日向出借人黄小娟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    被告施金辉称,上述房屋抵押协议系与原告黄木娟及其、夫共同协商的结果,未注明还现金119350元的房屋抵押协议是先写的,注明了还现金的房屋抵押协议是后写的原告黄木娟也在场;协商确定后即归还原告方现金119350元;几天后他还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和房屋钥匙交给了原告夫余乐斌。在向黄小娟重新出具300000元借条后,已将最初的1200000元的借条收回。被告施金辉另于2021年2月27日向原告转账10000元、3月1日向原告转账10000元。被告施金辉还提供了钟岭佳园8栋1303室的现场照片及物业收费专用收据,拟证实在与原告协商好以房屋抵偿借款后到江西丰安物业办理了收房手续并交纳了物业
费,原告在接收抵押房屋后在房屋内放置了部分物品。    原告黄木娟称,2020年6月4日的房屋抵押协议是她与被告协商好的,也收到了原告归还的现金119350元,之后也收到其夫转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和房屋钥匙,但未实际装修或使用,对抵押房屋内放置的物品不知情,这些物品对房屋也无影响;被告通过转账给其的20000元亦已收到;但对被告另向其重新出具的300000元借条不知情。    经一审法院向原告黄小娟调查询问,黄小娟称借款是两被告与原告黄木娟谈的,款项是原告出借的,借条也是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原告通过其账户转账是因为原告有480000元    7    在她账户,另向她借了520000元,因原告没有时间去银行,故让她去转账1000000元给被告施金辉;因她与原告系亲妹故原告未向她出具520000元的借条,目前也未向她还款。她是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协议,因原告知道她丈夫与被告施金辉关系非常好才借钱给被告,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很着急,所以她擅自与被告夫妻协商签订了房屋抵押协议,施金辉还重新向她打了一份借条,当时原告黄木娟不在场也不知情;与被告协商好后,被告将抵押房屋的合同及钥匙交给了她,但她未交给原告;当她把此事告知原告后,原告黄木娟表示不同意抵押,所以才向法院起诉。    被告施金辉对黄小娟所述情况都不认可,认为出具给黄小娟的300000元借条及房屋抵押协议都在黄小娟处,房屋钥匙也在黄小娟处;并认为原告出借的资金来源不明。    原告
黄木娟另提供一份“问政抚州”截屏,内容为抚州市房管局对钟岭佳园安置房小区办证问题进行的回复,钟岭佳园小区为市棚改安置房重点项目,于2016年5月开工,2019年12月底交付使用;2020年1月10日,该局开始办理钟岭佳园安置小区的前期手续,由于春节临近及疫情出现,承建商还未将有关资料归档,导致钟岭佳园安置小区的不动产首次登记无法办理。被告施金辉确认该小区至今仍未办理产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木娟与被告施金辉、汤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原告通过他人账户向被告支付借款1200000元后,被告施金辉、汤磊向原告黄木娟出具了相应借条;庭审中,被告施金辉、汤磊也确认是向原告黄木娟借款,故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予以确认。2020年6月4日,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签订一份《房屋抵押》协议,约定由两被告将钟岭佳园8栋1303室房产作价780650元抵偿给原告,抵偿借款780650元,并注明尚欠419350元。该份协议的性质为以物抵债目的在于用他物来抵原债;以    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施金辉、汤磊上诉请求:1、撤销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关于支付利息的内容即撤销自2020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
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改判上诉人不需支付被上诉人利息。2、涉诉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 
施金辉、汤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10民终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金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木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翠萍,北京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施金辉、汤磊与被上诉人黄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当事人,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于2022年2月22日以庭询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金辉、汤磊,被上诉人黄木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翠萍参加了庭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施金辉、汤磊上诉请求:1、撤销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关于支付利息的内容即撤销自2020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改判上诉人不需支付被上诉人利息。2、涉诉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