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雄徕与谭友庚、谭先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23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润成王海华滕小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雄徕;谭友庚;谭先国;周彩云;谭佳杰;谭建涛 
【当事人】周雄徕谭友庚谭先国周彩云谭佳杰谭建涛 
【当事人-个人】周雄徕谭友庚谭先国周彩云谭佳杰谭建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周雄徕 
【被告】谭友庚;谭先国;周彩云;谭佳杰;谭建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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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2 13:32:06 
周雄徕与谭友庚、谭先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4民终23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雄徕。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鸽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友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欣,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谭先国。
     原审被告:周彩云(系谭先国妻子)。
     原审被告:谭佳杰(系谭先国儿子)。
     原审被告:谭建涛(系谭先国外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雄俫因与被上诉人谭友庚、原审被告谭先国、周彩云、谭佳杰、谭建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6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雄俫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6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驳回谭友庚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谭友庚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遗漏了谭友庚的共同侵权人谭顺伍、谭治远;二、谭友庚应对其伤是周雄俫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三、一审判决责任比例分担错误;四、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虚假鉴定;五、一审判决由周雄俫承担鉴定人员的差旅费、两次重新鉴定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及差旅费错误;六、一审判决诉讼费计算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谭友庚答辩称:周雄徕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先国答辩称:同意周雄徕的意见。
     周彩云、谭佳杰、谭建涛未予答辩。
原告诉称     谭友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谭先国、周彩云、周雄徕、谭佳杰、谭建涛共同赔偿谭友庚治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取内固定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47619元;2.谭先国、周彩云、周雄徕、谭佳杰、谭建涛共同赔偿谭友庚财物损失90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谭先国、周彩云、周雄徕、谭佳杰、谭建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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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谭友庚与谭先国系邻居,2020年2月1日(大年初八)早上,周雄徕不满谭友庚前晚报警举报有人聚集在谭先国家里打牌一事,在谭友庚家门口谩骂,谭友庚气愤不已便与其对骂,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案外人谭顺伍(系谭友庚弟弟)见谭友庚与周雄徕发生争执便参与打架,于是三人相互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周雄徕因肢体冲突造成谭顺伍、谭友庚受伤,谭友庚、谭顺伍亦造成周雄徕受伤,之后三人被周彩云及隔壁邻居拉开。随后,谭友庚报警,步云桥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让双方受伤的人先去医院,并叮嘱双方不要再为此事打架,待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依法处理,之后双方便散开了。当天下午一时左右,谭建涛(系谭先国外甥)到达谭先国家后听说早上打架一事,便拿起石子砸了谭友庚家的玻璃并打烂了谭友庚家的冰箱、火锅、桌子,谭先国看到后便对其进行了制止,并打电话告知村干部陈兴望,陈兴望得知消息后通知另一个村干部谭押军去现场处理,
谭押军先到达现场,陈兴望随后赶到现场,两位村干部到达现场后电话通知了谭友庚家里财物被谭建涛损坏一事,之后便在谭先国家中与其协商处理此事。谭建涛在损坏东西时,谭友庚在祁东县第五人民医院(步云桥医院)处理伤口,尚未在家,谭建涛打烂谭友庚家中东西后见谭友庚不在家中便开车返回祁东,在其返回祁东行驶至步云桥镇鳌鱼口时正好遇到谭友庚、谭友庚弟弟谭顺伍、谭友庚儿子谭治远三人,随后便立即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周彩云在路上遇到上述三人之事,周彩云得知此消息后担心双方会再次发生争执便要求谭先国、谭佳杰、周雄徕赶往现场处理此事,同时请求两位村干部一起去现场处理,两位村干部应允后便乘车赶去步云桥镇鳌鱼口,待谭先国、周彩云、谭佳杰、周雄徕及两位村干部到达鳌鱼口后,两家人员因早上打架一事又发生肢体冲突,扭打过程中谭建涛、谭佳杰与谭治远打架时造成谭治远受伤,谭顺伍与谭先国相互扭打时,谭顺伍先用石头将谭先国的头部打伤,后谭先国亦将谭顺伍打伤。两家人员打架时,村干部在现场口头劝架、拉架无效,直到有人报警,步云桥派出所民警到达后,双方人员才停止打架。同日下午六点四十三分左右步云桥派出所民警传唤谭友庚、谭顺伍、谭治远、谭先国、周彩云、谭建涛、谭佳杰、周雄徕以及两位在场村干部谭押军、陈兴望至派出所询问情况。谭友庚受伤后在祁东县人民医院、祁东县第五人民医院治伤,在祁东县中医医院住院20天,2020年2月19日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
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谭友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误工期90日,护理30日,营养期30日,伤后住院60日,医药费发票认可,需后期取内固定费3000元。周雄徕对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不服,申请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雄徕申请的鉴定内容无法鉴定,退回鉴定申请,后周雄徕又申请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1年4月6日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谭友庚右环指远侧基底部骨折符合新鲜骨折表现,该骨折类型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被鉴定人谭友庚误工期为4个月,护理期为1个月,营养期为1个月,后期无特殊,被鉴定人谭友庚2020年2月2日至2月22日祁东县中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中,所记录费用均与本次外伤有关,此鉴定费用为4430元,周雄徕已支付给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周雄徕申请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刘微、常云峰出庭作证,两位鉴定人均到庭作证,周雄徕支付两位鉴定人员差旅费1800元。谭友庚在重新鉴定期间自行垫付鉴定医疗费用及差旅费合计989元。另查明,谭友庚骨折手指后期内固定已取出;谭建涛损坏谭友庚家的冰箱、圆桌、火锅、玻璃等财物,谭建涛已全部赔付给谭友庚,谭友庚自愿撤回对谭建涛财物损坏的诉讼请求。经核定,谭友庚在本案中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986.22元,具体计算如下:一、医疗费18873元。凭谭友庚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认定。谭先国、周彩云、周雄徕、谭佳杰、谭建涛虽共同抗辩谭友庚拍三次CT不合理,但
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二、误工费9272.22元(37604元/年÷365天×90天)。谭友庚诉请金额过高,谭友庚系农村户口,且长期生活在农村,误工费应按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604元进行计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友庚的误工期为4个月,在原有的司法鉴定意见上增加一个月的误工期既未分析说明此鉴定的依据与理由,也未作合理说明,故不予采纳,根据第一次鉴定意见,认定谭友庚的误工期为3个月;三、护理费5491元(66816元/年÷365天×30天)。谭友庚诉请金额合理,予以认可;四、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60元/天×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谭友庚本人及住院天数计算,谭友庚诉请金额合理,予以认可;五、交通费400元。谭友庚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谭友庚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400元;六、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谭友庚右手第四指骨折,住院20天,司法鉴定意见中鉴定谭友庚的营养期为一个月,谭友庚诉请营养费金额合理,予以认可;七、鉴定费1850元。凭谭友庚提供的鉴定费票据认定。八、后期取内固定费0元,因谭友庚后期内固定已取出,不存在取内固定费用,对其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