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杰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器具案(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2]0083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2]0083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
【处罚日期】2022.06.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蒲州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龙湾区
【处罚对象】王志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4:14
处罚名称 | 王志杰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器具案 王志文资料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2]00835号 |
被处罚对象 | 王志杰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6月8日14时许,王志杰携带一把刀具并将该刀具置于其驾驶的车牌为浙C*****轿车的储物格内,驾驶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大厦前机场大道时被民警设卡检查后,主动上交该把刀具。后经鉴定,此刀为管制刀具。经查,王志杰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志杰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管制刀具一把。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立即执行收缴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8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蒲州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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