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熙、张立翼、张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3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72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 
【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羽熙;张立翼;张文智 
【当事人】王羽熙张立翼张文智 
【当事人-个人】王羽熙张立翼张文智 
【代理律师/律所】赵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杨帆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杨帆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人杨帆 
【代理律所】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王志文资料民终字 
【原告】王羽熙 
【被告】张立翼;张文智 
【本院观点】张立翼在其子张文智与王羽熙发生矛盾王羽熙回娘家后,为了让王羽熙与张文智能够和好而向王羽熙赠与了案涉12万元,在赠与时张立翼明确要求王羽熙出具条据以便能够起到约束作用,王羽熙虽拒绝出具条据但同意在两三天内回家,因此,双方间就赠与设定了条件,即王羽熙回家与张文智好好生活。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对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诉辩意见的综合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立翼在其子张文智与王羽熙发生矛盾王羽熙回娘家后,为了让王羽熙与张文智能够和好而向王羽熙赠与了案涉12万元,在赠与时张立翼明确要求王羽熙出具条据以便能够起到约束作用,王羽熙虽拒绝出具条据但同意在两三天内回家,因此,双方间就赠与设定了条件,即王羽熙回家与张文智好好生活。现王羽熙在收到赠与款项后始终未回
家,并提起了离婚诉讼,王羽熙回家与张文智好好生活这一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未生效,王羽熙应当将收到的赠与款项返还给张立翼。张立翼以借贷关系起诉,系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但不管是基于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其诉讼请求均是要求王羽熙返还款项,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不侵害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王羽熙向张立翼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羽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王羽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6:52: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羽熙与张文智系夫妻,于2019年2月2日登记结婚,张立翼系张文智父亲。2020年4月,王羽熙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居住。2020年5月19日,张立翼来到王羽熙娘家,劝说王羽熙回婆家生活,提出为王羽熙偿还车辆贷款,并要求王羽熙出具借条,称“搞个紧箍咒套着",王羽熙不同意出具借条。张立翼问王羽熙什么时候回去,王
羽熙称过两天,其母亲讲四、五天,王羽熙予以认可。当日下午,张立翼向王羽熙银行账户中汇款12万元,次日,王羽熙用该款偿还其婚前的购车贷款。张文智出具一份落款为2020年5月19日的借条给张立翼,载明借到张立翼12万元,用于归还王羽熙车辆贷款。2020年6月5日,张文智与王羽熙联系时,张文智告诉王羽熙张立翼让其打了借条。张立翼在该院另案起诉王羽熙与张文智,要求两人归还其他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立翼汇款12万元给王羽熙系借贷还是赠与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赠与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而借贷则需要借贷双方合意才能形成。本案中,2020年5月19日,张立翼到王羽熙母亲家中接王羽熙回家,提出帮王羽熙还车贷并要求王羽熙出具借条,王羽熙明确表示反对出具借条,故双方并未形成借贷的合意。通过2020年5月19日张立翼在王羽熙母亲家及庭审中的言语,不难看出张立翼的真实目的系要求王羽熙回家与张文智好好生活,以维护家庭稳定,其要求王羽熙出具借条的目的系给王羽熙“戴紧箍咒",若王羽熙能够回家好好生活其不会主张还款,故可认定张立翼给付王羽熙12万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赠与王羽熙12万元的目的是要求王羽熙与张文智好好生活,该12万元系张立翼赠与王羽熙个人,本案法律关系是赠与而非借贷。关于张文智出具12万元借条问题。该12万元与张文智无关,王羽熙用该12万元还车贷亦不是其与张文智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庭审可以查明
张立翼在给付该12万元时曾刻意不让张文智知情,王羽熙并不认可张文智出具的借条,故张文智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是其与王羽熙间的合意行为,张文智也不愿承担还款责任,故不能因张文智出具借条就改变张立翼与王羽熙间的法律关系。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羽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立冀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张立翼一审诉请王羽熙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该12万元为赠与款,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二、由于张文智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和收入,而王羽熙的收入低,家庭生活困难,为此王羽熙心理不平衡,要求张立翼履行王羽熙与张文智结婚前的承诺,张立翼给付王羽熙的12万元就是为了履行承诺所实施的赠与行为,并非附条件的赠与。王羽熙一直居住在娘家,是因为张文智无端猜忌王羽熙与他人有男女关系,多次与王羽熙发生争吵且殴打了王羽熙,导致王羽熙没有回家。张立翼对王羽熙的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一审判决王羽熙返还赠与款,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王羽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羽熙、张立翼、张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终7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羽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为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智。
     上诉人王羽熙因与被上诉人张立翼、张文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0)皖018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羽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立冀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张立翼一审诉请王羽熙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该12万元为赠与款,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二、由于张文智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和收入,而王羽熙的收入低,家庭生活困难,为此王羽熙心理不平衡,要求张立翼履行王羽熙与张文智结婚前的承诺,张立翼给付王羽熙的12万元就是为了履行承诺所实施的赠与行为,并非附条件的赠与。王羽熙一直居住在娘家,是因为张文智无端猜忌王羽熙与他人有男女关系,多次与王羽熙发生争吵且殴打了王羽熙,导致王羽熙没有回家。张立翼对王羽熙的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一审判决王羽熙返还赠与款,系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