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婷、安徽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97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二辉 
【审理法官】王二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田婷;安徽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田婷安徽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田婷 
【当事人-公司】安徽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修满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刘凯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俞景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汪溪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修满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刘凯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俞景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汪溪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修满刘凯俞景成汪溪源 
【代理律所】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田婷;安徽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田婷与移动电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田婷标准工资16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移动电视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田婷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冻结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合同约定发回重审不可抗力撤销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自认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田婷与移动电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田婷标准工资16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移动电视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和田婷实际劳动贡献确定。根据田婷提供的工资收入银行流水,田婷部分月份因发放业务提成而工资显著高于其他月份,未发放提成的月份亦每月工资不等,难以从工资表中推断出田婷每月应得工资,田婷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应得工资,故其主张依据2019年6月24日之前的总收入核定其应得收入,并据此推算移动电视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田婷主张移动电视公司未支付其自2019年3月至离职前的节目兼岗薪资,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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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婷代表移动电视公司在与晨阳公司签订的《节目投放合同书》中签字,根据移动电视公司与晨阳公司多年合作的事实,能够认定田婷属于《安徽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广告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案)》规定的直接经办人,田婷有权向移动电视公司主张业务提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范畴,田婷与移动电视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该费用应当支付。移动电视公司主张提成应根据到款额据实计算,但本案中移动电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晨阳公司未支付广告款,且在劳动者已经离职的情况下,业务提成是否到账受付款单位等诸多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移动电视公司以此理由拒付业绩提成,对劳动者而言不公平,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移动电视公司主张田婷在担任《美丽汇》制片人期间给其造成损失,但移动电视公司就其主张的损失在一审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移动电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抵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业务提成金额,田婷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移动电视公司未足额发放2019年6月之前的业务提成,其仅以2019年6月24日发放工资金额主张移动电视公司未足额支付业务提成,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移动电视公司未举证证明2019年7月之后业务提成已经支付,一审法
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移动电视公司应支付田婷自2019年7月至10月15日的提成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田婷主张的移动电视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移动电视公司因被审计而要求整改,遂要求田婷返还之前发放的部分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故移动电视公司迟延发放工资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而非故意拖延支付田婷工资,此情形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由。田婷主张移动电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田婷、移动电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田婷负担10元,安徽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1:58:48 
田婷、安徽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终9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满,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景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溪源,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婷因与上诉人安徽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电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7237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田婷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移动电视公司存在拖欠田婷劳动报酬的事实。1.移动电视公司未及时发放田婷的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是作为用工单位的移动电视公司的法定义务。2019年9月19日,移动电视公司才发放田婷的7月份工资,此后直至田婷于2019年10月16日被迫离职也未再发放任何工资。移动电视公司直至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7日分别支付了田婷的8月、9月及10月份工资。显然移动电视公司存在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2.移动电视公司未足额发放田婷的劳动报酬。2019年5月,移动电视公司借口所谓的“退还违规所得”,不再发放田婷的工资。后同年6月、7月仅分别发放了2074.25元,此后未再发放工资,而田婷2019年5月前的工资没有低于3716.73元(不含业务提成)的。2019年6月24日之前发放7500元/月的部分月份业务提成,之后并未再发放。田婷离职后,移动电视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支付8月份工资1600元、2019年11月28日支付9月份工资1400元、2019年12月17日支付10月份工资1550元。该三个月工资也远远低于田婷的
正常工资,也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移动电视公司应予补齐。移动电视公司没有全部发放田婷2019年1月至离职前的业务提成。按业务提成为7500元/月计算,2019年1月至6月的提成工资应为45000元。但2019年6月24日,移动电视公司仅发放了36016.73元工资(其中含有本月工资3716.73元),显然业务提成未全部发放。一审判决对此事实未查清,认为2019年6月24日前的业务提成已发放完毕,系事实认定错误。移动电视公司也没有支付田婷自2019年3月至离职前的节目兼岗(主持人、配音、剧务、服装化妆等)薪资。故移动电视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3.移动电视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无任何正当理由。(1)田婷不存在任何有需要返还的“违规所得”。田婷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业务提成以及节目兼岗薪资,均依据移动电视公司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布的规章制度主动发放的,系合法所得。田婷不存在任何“违规所得”需要返还,也没有任何一份生效裁判确认田婷违反相关规定应当返还,田婷也从未认可其存在“违规所得”。返还“违规所得”是移动电视公司拒绝发放工资的借口,损害劳动者的利益。(2)移动电视公司的审计或整改,不涉及田婷。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等文件,均未提到田婷本人,田婷也不存在任何整改之处;审计报告所提少收广告款,但并无实际损失,且田婷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94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移动电视公司要求田婷赔偿前述
广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3)移动电视公司在发放员工工资时,不存在障碍。移动电视公司的账号直到2019年9月3日才被冻结,但并不影响其7月份工资的发放,且此后移动电视公司均使用关联单位发放了工资,包括7月、8月、9月、10月份工资。所以冻结账户并不影响员工工资的发放。移动电视公司也没有通知田婷什么原因不发放工资,仅以田婷须返还“违规所得”作为拒绝发放工资的理由。(4)移动电视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并未举证田婷的工资标准及发放金额,应承担不利后果,以田婷的举证为准;移动电视公司也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故田婷的实际工资为3716.73元以上(不含业务提成及制片工资)为标准。二、移动电视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应依法向田婷支付经济补偿。基于前述移动电视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田婷因此原因被迫离职,则移动电视公司应支付田婷相应的经济补偿。
     移动电视公司辩称,一、移动电视公司并无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移动电视公司涉诉致使所有资产被冻结,经营完全停滞至2019年8月、9月、10月,工资没有发放系不可抗力原因。后向第三方公司筹借一部分,已经发放完毕。二、田婷诉请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2018年至2019年,省委第六巡视组审计厅进驻安徽广播电视台,其中对移动电视公司进行审计,发现田婷负责的美丽汇栏目超合同约定时长播出广告,造成移动电视公司少收广告款
100万元,给移动电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田婷在2017年至2018年间,在没有完成个人指标的情况下,领取了提成奖励,通过其他员工、实习生、代理工资,包括个人所得税,已经被安徽广播电视台纪检部门审计部门予以处理。故安徽广播电台纪检监察部门及审计部门要求田婷配合整改,退还违纪款项,但田婷一直不不予配合,通过主动离职来规避法律责任,在2019年10月份向移动电视公司主动提交离职申请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移动电视公司一直未同意其离职,田婷系单方离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移动电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田婷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移动电视公司与合肥晨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公司)签订的《节目投放合同书》中虽然有田婷签名,但并不代表田婷有权获得业务提成。田婷签名仅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田婷应举证证明自己是业务直接经办人,并明确自身在业务合作中所起到的促成作用,否则不应被推定为“业务经办人”,享受业务提成。二、移动电视公司的提成收入不能作推定发放。一审法院即使根据《广告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案)》作为支付工资奖金的依据,也应据实结算,而非作推定处理。根据修订案规定,提成的发放时根据到款额计算,而非合同金额。从移动电视公司与晨阳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自2019年8月其,该公司从未给移动电视公司支付广告款,故不能推定2019年8月、9月、10月提成。7月份提成,因田婷超时长
播出广告造成损失,应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