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嘉佳与田滨、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62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征海金冶顾继红 
【审理法官】郭征海金冶顾继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嘉佳;田滨;张悦 
【当事人】杨嘉佳田滨张悦 
【当事人-个人】杨嘉佳田滨张悦 
【代理律师/律所】郭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张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董钰清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张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董钰清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冰张辉董钰清 
【代理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杨嘉佳 
【被告】田滨;张悦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本案所涉案件事实可能涉嫌犯罪,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嘉佳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杨嘉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3:54:5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已对本案所涉资金往来涉嫌立案侦查,本案纠纷存在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故裁定:驳回杨嘉佳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嘉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并裁定中止诉讼。事实与理由: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发现田滨涉嫌,即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报案,后该局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本案理应作出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而非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综上所述,杨嘉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杨嘉佳与田滨、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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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62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嘉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钰清,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嘉佳因与被上诉人田滨、被上诉人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嘉佳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并裁定中止诉讼。事实与理由: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其发现田滨涉嫌,即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报案,后该局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本案理应作出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而非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田滨、张悦未答辩。
原告诉称     杨嘉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田滨、张悦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22,843,281元并支付其该笔借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已对本案所涉资金往来涉嫌
立案侦查,本案纠纷存在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故裁定:驳回杨嘉佳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本案所涉案件事实可能涉嫌犯罪,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嘉佳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杨嘉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郭征海
审判员  金 冶
审判员  顾继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顺英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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