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婷婷、王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1)豫11民终16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喜庆缑兵伟曹光辉 
【审理法官】崔喜庆缑兵伟曹光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婷婷;王雷鸣;董喜兰 
【当事人】曹婷婷王雷鸣董喜兰 
【当事人-个人】曹婷婷王雷鸣董喜兰 
【代理律师/律所】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芮光辉 
【代理律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婷婷 
【被告】王雷鸣;董喜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婷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21:02:36 
曹婷婷、王雷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1民终16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喜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婷婷因与被上诉人王雷鸣、董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婷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田亮的老婆是谁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缑兵伟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曼倩
书记员任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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