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成与马军、刘帅圻、焦瑞雪、田微、段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8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欣华杨洋姜晓健 
【审理法官】梁欣华杨洋姜晓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春成;马军;焦瑞雪;田微;段桂香;刘帅圻 
【当事人】刘春成马军焦瑞雪田微段桂香刘帅圻 
【当事人-个人】刘春成马军焦瑞雪田微段桂香刘帅圻 
【代理律师/律所】张景卫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唐磊、高兴月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景卫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唐磊、高兴月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景卫唐磊、高兴月 
【代理律所】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春成 
【被告】马军;焦瑞雪;田微;段桂香;刘帅圻 
【本院观点】刘春成上诉提出,其不认识马军,没有过借款意思表示,与马军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按照刘中成指示收款,并未实际占用借款,而是按照刘中成指示支付给了案外人及刘中成。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田亮的老婆是谁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刘春成二审明确表示其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借款、还款数额、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均无异议。二审另查明,针对刘春成、焦瑞雪起诉田微、刘帅圻、焦瑞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审法院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吉0102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田微承认刘春成、焦瑞雪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刘春成、焦瑞雪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该判决判令田微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其继承刘中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刘春成、焦瑞雪借款7318996元。该判决于20
20年5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该案件中刘春成、焦瑞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本案一致均为张景卫。    案外人杨从清、姜辉起诉田微、第三人刘春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吉01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案外人熊欣荣起诉田微、第三人刘春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审法院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吉010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案外人陈航起诉田微、第三人刘春成被继承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审法院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吉01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在上述三件案件当中,张景卫均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杨从清、姜辉、熊欣荣、陈航等人与田微、刘春成进行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春成上诉提出,其不认识马军,没有过借款意思表示,与马军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按照刘中成指示收款,并未实际占用借款,而是按照刘中成指示支付给了案外人及刘中成。马军主张,借款人就是刘春成并且是刘春成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马军。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马军交付的本案借款491万元全部转入了刘春成银行账户内。刘春成在收款的当天或次日将收到的款项一部分转出给案外人,一部分转给刘中成,刘春成一、二审均称其收款以及转出款项是受到刘中成的指示,但没有提供刘中成对其进行收款、转款指示的相关证据,原审判决对其该项抗辩未予认定并无不当。刘春成提出,刘中成生前
与其妻子田微就本案借款给马军出具了借款合同。田微同意刘春成的观点。马军予以否认,称本案借款并未签订任何债权债务凭证。从刘春成一、二审的举证情况看,原审时其提供的聊天记录内容并非马军所述,而是案外人马荣陈述,聊天记录当中对话双方也没有提及就本案借款签订过借款合同的相应内容,原审判决对该聊天记录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刘春成所提供的马军与刘中成、田微所签的300万元借款协议书系另案诉讼的证据材料,协议书所载权利义务内容与本案借款并没有关联性。从刘春成二审时提供的(2019)吉0102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看,刘春成、焦瑞雪与刘中成、田微存在大额借款并由此产生纠纷,将田微、段桂香、刘帅圻等刘中成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了民事诉讼,田微在该案件中承认刘春成、焦瑞雪的全部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刘春成与刘中成不但存在亲属关系,也存在大额债权债务关系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综上,刘春成以其代刘中成收到本案借款后转给刘中成或案外人为由,主张其与马军不存在借贷关系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80元,由上诉人刘春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26: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春成与焦瑞雪系夫妻关系,刘中成系刘春成的哥哥,于2019年4月死亡,田微系刘中成的妻子,刘帅圻系刘中成与田微的儿子,段桂香系刘春成与刘中成的母亲,刘中成的父亲已先于刘中成死亡。    2018年10月9日,马军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0598)向刘春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030)汇款200万元。同日,马军指示其妻子李铁英通过李铁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6353)向刘春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030)汇款100万元。2019年1月21日,马军再次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0598)向刘春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030)汇款191万元    2018年10月9日,刘春成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030)向案外人*佳银行账户(尾号8165)使用手机银行共汇款5笔共计100万元。同日,刘春成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030)向案外人宋*婷银行账户(尾号4488)汇款80万元。同日,刘春成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030)向案外人卜广宇汇款120万元。以上合计300万元。2019年1月21日,刘春成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030)向刘中成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尾号8888)汇款共计91万元,2019年1月22日,刘春成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5030)向案外人王*福银行账户(尾号2596)汇款共计100万元。    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8日、2019年1月7日、2019
年2月19日、2019年3月20日,刘中成通过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尾号8888)向马军银行账户(尾号0598)分别汇款18万元、9万元、9万元、15万元、15万元。马军自述上述款项分别系刘中成、刘春成支付的以本金300万元和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    田微举证的刘中成向马军的汇款(2017年10月14日45000元、2017年45000元、2017年12月14日45000、2018年1月13日45000元、2018年2月12日45000元、2018年3月14日45000元、2018年4月15日45000元、2018年5月14日45000元、2018年6月14日45000元、2018年7月13日45,000、2018年8月13日45000元、2018年9月14日45000元、2018年10月15日45000元、2018年11月14日45000元、2018年12月14日5000元、2019年1月14日45000元、2019年2月13日45000元、2019年3月13日45000元、2019年4月14日45000元),系刘中成向马军偿还其他债务(2017年9月12日马军借给刘中成300万元,月利率1.5%)的利息。就上述债权,马军已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5月22日,马军与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内部认购书》,约定马军认购由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市东起青年路,西至龙泰檀香苑、南起市电业局供电所,北至新月山庄的振翔15峰第17幢2门、3门号房屋(建筑面积均为230.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均为5073200元,吉林省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马军出具了两张数额均为507320
0元的《收据》,但马军自认并未实际支付上述房款,上述两份《商品房内部认购书》系刘中成、刘春成因向马军借款遂将上述房屋用于担保。田微自认上述两套房屋系刘中成用于以房抵债。上述房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    马军与段桂香、刘春成、刘中成均系吉林省公主岭市大榆树镇同乡。上述款项发生在刘春成与焦瑞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