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英与田高潮离婚纠纷案
  刘建英与田高潮离婚纠纷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汉中民终字第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英,女,生于1956年8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尚志龙,男,生于1952年4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系上诉人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高潮,男,生于1956年3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城固县石油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刘建英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9城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的生活补助费重新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与1981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女一子,女儿田江丽26岁已成家,儿子田江峰21岁在家待业。
  1986年双方在被上诉人工作单位该县石油公司修建的家属楼集资购房一套,面积62平方米,并购置冰箱、彩电等家具,现仍在房内使用。
  2001年9月,被上诉人与县石油公司有偿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自谋职业。
  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时而发生矛盾,特别是2019年以后,双方关系恶化,被上诉人遂于2019年5月搬出家庭外住至今,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在城固县汉白路县城过境段路边租房经营一润滑油门市部,取名汉白路润滑油购销部。
  被上诉人曾于2019年4月、12月起诉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10月,被上诉人第三次起诉离婚,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田高潮与上诉人刘建英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城固县石油公司家属院住房一套,及室家具、电器等归上诉人刘建英所有,被上诉人田高潮现经营的润滑油门市部及相关债权归其所有,债务由其承担;
  三、由被上诉人田高潮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刘建英生活困难补助款9万元,被上诉人已交一审法院的5万元由上诉人到一审法院领取,其余4万元限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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