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婷婷,徐强与冯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2 
【案件字号】(2020)陕04民辖终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国华庞宏张丽艳 
【审理法官】赵国华庞宏张丽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强;宋婷婷;冯乐 
【当事人】徐强宋婷婷冯乐 
【当事人-个人】徐强宋婷婷冯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强;宋婷婷 
【被告】冯乐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田亮的老婆是谁【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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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在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冯乐的诉讼请求是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居住地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缺乏法律支持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5:1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徐强、宋婷婷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石河子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在诉状上陈述于2015年8月25日、10月10日、10月28日向上诉人宋婷婷转款,说明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宋婷婷为货币接收人。另被上诉人亦认可其在向宋婷婷转款时在新疆石河子市工作,故借款行为发生地亦在新疆石河子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宋婷婷,徐强与冯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民辖终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婷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强、宋婷婷因与被上诉人冯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强、宋婷婷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石河子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在诉状上陈述于2015年8月25日、10月10日、10月28日向上诉人宋婷婷转款,说明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宋婷婷为货币接收人。另被上诉人亦认可其在向宋婷婷转款时在新疆石河子市工作,故借款行为发生地亦在新疆石河子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在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
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冯乐的诉讼请求是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居住地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缺乏法律支持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国华
审判员  庞 宏
审判员  张丽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勃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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