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芬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温市监处〔2021〕1180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温市监处〔2021〕1180号
【处罚日期】2021.06.24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林志玲内衣广告禁播事件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林正芬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2021〕1180号; 案件名称:林正芬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林正芬;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2月8日从路桥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66号王哲处进货1箱状元糕,1箱8斤,总计45元,零售价6.5元/斤。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过期后未销售,另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材料,其从事食品经营的场所经测量实际面积为42.16平方米。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1.责令改正;2.警告;3.没收尚未销售的状元糕19包;4.52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1-07-07 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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