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促进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以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安全的通行服务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运营管理的主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和服务质量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四条 对高速公路养护与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经营性高速公路以每一个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每一相对独立的路段运营项目为一个独立的路段运营项目(以下简称“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同一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内存在多个运营管理单位的,各运营管理单位实际管养里程为一独立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项目。单独运营的高速公路桥梁(含引线)为一独立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项目(详见河南省高速公路运营
项目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计入本考核评价项目。
第六条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内互通立交匝道权属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按谁建设谁负责管养原则执行。
第七条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按自然年度实施服务质量评价,新增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开通之日起加入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公路养护、收费服务(含信息化建设)、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服务、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含路产管理)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年度评价实行百分制。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行业评价为90分,社会评价为10分。
行业评价内容的权重,按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年度重点工作和实际情况每年适时调整,现
暂定为公路养护30分、服务区服务20分、收费服务15分(含信息化建设)、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10分、安全生产管理(含路产管理)10分、车辆救援服务5分。
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年度评价按自然年度实施,坚持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采取全面自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社会评价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厅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年度评价结果的确认、行政复议及执行。
高速公路收费用标准第十二条 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厅高管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重大过失之一的,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下浮3—5%。
(一)因运营管理原因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因运营管理原因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服务区服务功能严重缺失等问题,引发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受到省部级(含)以上通报批评或者主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执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行调度和应急指令不力,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社会评价委托交通行业专家、社会监督人员、新闻媒体人员及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年度评价分值=100-日常评价扣分分值-年终评价扣分分值-社会评价扣分分值。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内未设置高速公路服务区或收费站的,年度评价分值=(实际参与评价应得总分-日常评价扣分分值-年终评价扣分分值-社会评价扣分分值)×。
第十六条 年度评价结果报厅评价委员会审查确认,对于年度评价在85分以下的高速公路运营项目由省厅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对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价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厅高管中心提出异议复核。复核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提出复核的理由、事实依据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厅高管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厅评价委员会提出复议,厅评价委员会出具的书面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网上公示制度,日常评价、年终评价、社会评价和年度评价情况及时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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