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2]2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9.13
【实施日期】201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营造良好旅游价格环境的通知
(粤价〔2012〕211号 2012年9月13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广东旅游好地方2010〕8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落实拟降价游览参观点降价和免费政策营造良好旅游价格环境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2584号)要求,为进一步惠及民生、落实降价政策,为即将到来的“十一黄金周”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工作的通知 》(粤价〔2009〕9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价〔2010〕84号)有关规定,加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游览参观点的价格管理,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已公布的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工作,重点落实特殊体、特殊时段以及节假日的价格优惠政策,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同时,广州、汕头、江门、湛江、茂名、潮州市物价局要按照定价权限发文落实本次辖区内游览参观点降价和免费工作(具体见附件),自2012年9月30日起执行。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广泛运用重点检查、巡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涉及游览参观点的
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监管,重点检查随意涨价、不执行优惠政策、不按照规定降价和免费或者虚假降价和免费等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游览参观点要切实将降价、免费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及时修改门票价格明码标价公告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暂时不能及时印刷更新门票的本次拟降价和免费游览参观点,在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可采取在原门票上加盖印章的方式降价。
请广州、汕头、江门、湛江、茂名、潮州市物价局将落实降价或免费政策文件于9月18日前传真至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汇总。
附件:
各地降价和免费游览参观点名单
序号 | 地区 | 景点名称 | 现行门票价格(元/人) | 调整后门票价格(元/人) |
1 | 广州 | 海心沙公园 | 白天(18:00前)20元;夜间(18:00后)30元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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