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芳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魏塘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67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案号】魏塘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67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0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4.27
【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谢芳个人资料嘉善县
【处罚对象】谢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0:01
处罚名称 | 谢芳涉嫌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魏塘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067号 |
被处罚对象 | 谢芳 |
处罚结果 | 当事人:谢芳, 2022 年 04 月 19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 2022 年 04 月 19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 年 04 月 19 日上午,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 1 号西侧出售早餐,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为面条,经营工具为 1 辆电动三轮车、1 个不锈钢桶、1 口铁锅和 1 瓶液化石油气。另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实且其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证明现场勘验的时间、地点、现场的基本情况等事实; 2、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 1 号西侧出售早餐且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等事实; 3、整改照片及说明,证实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身份证等材料。 2022 年 04 月 27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魏塘综执罚告字[2022]第 000067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 2022 年 04 月 19 日上午未取得营业执照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 1 号西侧出售早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7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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