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鑫睿未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案(甬公海(石)行罚决字[2021]0097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海(石)行罚决字[2021]00978号 
处罚日期】2021.05.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石碶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赖冠霖要求解约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海曙区 
【处罚对象】徐鑫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58 
主要违法事实:徐鑫睿约一个多月前从湖北老家将一只白萨摩耶犬带至宁波,后将该犬豢养在石碶街道香梅家园家中,该犬主人徐鑫睿至今未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于2021年5月26日17时30分许,在石碶街道东方阁南门被派出所民警查获,该犬重约40多斤,高约40公分。其中徐鑫睿豢养的石碶街道香梅家园属于市三区犬类重点管理区范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徐鑫睿于2021年5月31日前改正并处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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