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与张云峰、赵万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26 
【案件字号】(2022)辽14民终19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彬葛飞牛广兴 
【审理法官】孙彬葛飞牛广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佳;张云峰;赵万达 
【当事人】王佳张云峰赵万达 
【当事人-个人】王佳张云峰赵万达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佳 
【被告】张云峰;赵万达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佳撤回本案的上诉、被上诉人张去峰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行和解撤诉缺席判决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    二、
准许上诉人王佳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张云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上诉人张云峰负担,被上诉人张云峰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上诉人王佳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王佳负担,退回上诉人王佳上诉费用25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10-04 01:23:29 
王佳与张云峰、赵万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4民终19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峰。
     原审被告:赵万达。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佳、原审被告赵万达与被上诉人张云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赵万达、王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云峰经济损失10545.35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佳与被上诉人张云峰自行和解,由上诉人王佳当庭向被上诉人张云峰支付10000.00元赔偿金,被上诉人张云峰不再追究王佳、赵万达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上诉人王佳同意撤回本案的上诉,被上诉人张去峰同意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佳撤回本案的上诉、被上诉人张去峰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王佳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张云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上诉人张云峰负担,被上诉人张云峰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
费500.00元,上诉人王佳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0元,由上诉人王佳负担,退回上诉人王佳上诉费用25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孙 彬
审 判 员 葛 飞
审 判 员 牛广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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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田诗雨
书 记 员 李洪迪
附法律依据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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