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宇、高冰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10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智源刘放郑丽媛
【审理法官】张智源刘放郑丽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文宇;高冰晶;王忠信
【当事人】刘文宇高冰晶王忠信
【当事人-个人】刘文宇高冰晶王忠信
【代理律师/律所】陈洪友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魏永辉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洪友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魏永辉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洪友魏永辉
【代理律所】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文宇;高冰晶
【被告】王忠信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文宇自愿为案外人刘文吉欠被上诉人王忠信的1760362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高冰晶自愿为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忠信签订了还款协议,应按照协议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附条件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文宇自愿为案外人刘文吉欠被上诉人王忠信的1760362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高冰晶自愿为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忠信签订了还款协议,应按照协议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但该协议中的有810000元债务涉嫌刑事犯罪,应将该数额予以扣除。故二上诉人应对剩余950362元债务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又因2016年,李宁替刘文吉向王忠信偿还130000元,2018年9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李
宁替刘文吉偿还王忠信300050元,刘文宇于2018年7月到8月替刘文吉向王忠信偿还700000元,共偿还欠款1130050元,扣除替刘文吉刑事犯罪退赃款的810000数额,剩余320050元用于偿还案涉950362元的债务,故二上诉人还需对剩余债务630312元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刘文宇向王忠信偿还630312元及相应的利息,高冰晶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文宇、高冰晶主张其与王忠信签订还款协议书时附有条件,因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故还款协议无效,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王忠信对此亦不予认可,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文宇、高冰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3元,由上诉人刘文宇、高冰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7:29: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刘文吉以为原告王忠信介绍工程 为由,从原告处取走现金1760362元,后王忠信以刘文吉涉嫌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5月30
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文吉构成罪,并判处有期徒刑,认定数额为460000元,且已全部退脏。被告刘文宇、高冰晶系案外人刘文吉亲属,为减轻司法机关对刘文吉的处罚,2018年8月1日刘文宇、高冰晶与王忠信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刘文宇自愿对刘文吉所欠王忠信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双方约定债务总额1760362元;3.还款期限为分期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4.被告高冰晶对上述协议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协议签订后,刘文宇给付原告700000元,原告自认由案外人李宁替刘文吉给付原告130000元,2018年9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决由案外人李宁承担刘文吉向原告王忠信借款300050元,且该笔担保借款包括在刘文吉借王忠信的176036元的总借款中,故被告刘文宇承诺偿还王忠信1760362元债务中,应减去刘文宇给付的700000元,李宁代刘文吉偿还的130000元以及李宁为刘文吉承担的300050元,剩余欠款为630312元,该剩余欠款,被告刘文宇、高冰晶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还款协议及还款计划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刘文宇、高冰晶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王忠信依据在庭审中出示的相关证据,请求被告刘文宇承担还款责任、高冰晶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偿还106036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应偿还原告630312元,另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
逾期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文宇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忠信欠款630312元,支付利息以630312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所欠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冰晶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忠信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72元,被告刘文宇承担5050元,原告王忠信承担2172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文宇、高冰晶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刘文宇给付王忠信欠款630312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首先,诉争的还款协议因附条件尚未成就而无效,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7月,被上诉人王忠信为尽早拿到对账单上的欠款上诉人刘文宇给刘文吉办理取保候审,让上诉人代刘文吉偿还欠款,后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刘文宇先偿还部分款项,高冰晶提供担保,而后被上诉人负责将刘文吉取保候审。故上诉人刘文宇在2018年8月1日先后支付给被上诉人70万元,但被上诉人并没有给刘文吉办理取保候审,也没有出具谅解书。被上诉人严重违约,根据协议书和口头约定,该协议书附有条件,因条件未成就而协议无效。其次,王忠信不诚实、不守信。
刘文宇、高冰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6民终10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宇。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冰晶。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友,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辉,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文宇、高冰晶与被上诉人王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冰晶及刘文宇、高冰晶共同的诉讼代理人陈洪友与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魏永辉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文宇、高冰晶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38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刘文宇给付王忠信欠款630312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首先,诉争的还款协议因附条件尚未成就而无效,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7月,被上诉人王忠信为尽早拿到对账单上的欠款上诉人刘文宇给刘文吉办理取保候审,让上诉人代刘文吉偿还欠款,后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刘文宇先偿还部分款项,高冰晶提供担保,而后被上诉人负责将刘文吉取保候审。故上诉人刘文宇在2018年8月1日先后支付给被上诉人70万元,但被上诉人并没有给刘文吉办理取保候审,也没有出具谅解书。被上诉人严重违约,根据协议书和口头约定,该协议书附有条件,因条件未成就而协议无效。其次,王忠信不诚实、不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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