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泉、邵鑫与杨林、靳灵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8
【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8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月娥岳玥朱佩
【审理法官】朱月娥岳玥朱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玉泉;邵鑫;杨林;靳灵紫;丁成浩;颜昉;刘西;嵇劲松;王衡
【当事人】王玉泉邵鑫杨林靳灵紫丁成浩颜昉刘西嵇劲松王衡
【当事人-个人】王玉泉邵鑫杨林靳灵紫丁成浩颜昉刘西嵇劲松王衡
【代理律师/律所】王晶晶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孙梦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蔡良川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晶晶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孙梦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蔡良川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晶晶孙梦桃蔡良川
【代理律所】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玉泉;邵鑫
【被告】杨林;靳灵紫;丁成浩;颜昉;刘西;嵇劲松;王衡
【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经审查,两上诉人作为出借人未达到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数量,不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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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上诉人提供的承诺书,杨林及靳灵紫对于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承诺书的真实性。对于转账记录,确认真实性。对于孙某的证人证言,孙某受邵鑫委托将150万元款项转给王玉泉,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一审中王玉泉明确表示从未向任何担保人主张权利,故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于被上诉人杨林提供的《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经审查,两上诉人作为出借人未达到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数量,不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被上诉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上诉人为职业放贷人的证据,故不应当认定王玉泉、邵鑫为职业放贷人。因此涉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两上诉人有无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上诉人主张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而被上诉人主张约定六个月的借款期限,并提供了短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上诉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证据,应当采信被上诉人杨林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王玉泉于2017年10月30日向杨林“希望你尽快把钱还给我们。当时说用半年。现在已经过了。"向借款人表达出要求还款的意思表示,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应从此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上诉人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高。其次,涉案借款由丁成浩介绍向上诉人借款,说明丁成浩与上
诉人关系密切。丁成浩在二审前与其原诉讼代理人蔡良川所作的谈话笔录中陈述两上诉人从未向其要过钱,而二审庭审中又作出对其不利的陈述有违常理。且一审中王玉泉明确表示从未向任何担保人主张权利,与证人证言明显相矛盾。因此,对于证人证言及丁成浩二审中所作的陈述均不予采信。故两上诉人于2019年8月8日起诉,已过保证期间。 综上,上诉人王玉泉、邵鑫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上诉人王玉泉、邵鑫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3:11: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7日,杨林、靳灵紫作为借款人向王玉泉、邵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玉泉、邵鑫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月息3分)"。借条落款处还有丁成浩、颜昉、嵇劲松、王衡、刘西作为担保人签名。 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杨林转账50万元。 2017年4月19日,原告向杨林转账50万元。 2017年4月19日,原告向杨林转账100万元。 2017年5月4日,原告向杨林转账100万元。 王玉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
泉和杨林的短信往来短信中,王玉泉于2017年10月30日对杨林说“杨总,我朋友他们觉得你这里有很大的风险了。要采取措施来处理此事。希望你尽快把钱还给我们。当时说用半年。现在已经过了。"王玉泉于2018年1月24日对杨林说,“之前三百万按约定现在就还。" 杨林提供的银行流水反映: 第1笔:2017年5月4日,被告转给丁成浩15万元。 第2笔:2017年5月19日,被告转给孙某10万元。 第3笔:2017年6月22日,被告转给孙某10万元。 第4笔:2017年7月6日,被告转给孙某5万元。 第5笔:2017年8月9日,被告转给孙某5万元。 第6笔:2017年8月26日,被告转给孙某10万元。 第7笔:2017年9月7日,被告转给孙某5万元。 第8笔:2017年10月10日,被告转给孙某5万元。 第9笔:2017年10月30日,被告转给孙某10万元。 第10笔:2017年11月7日,被告转给孙某5万元。 第11笔:2017年11月28日,被告转给孙某10万元。 第12笔:2017年12月5日,被告转给孙某5万元。 第13笔:2017年12月28日,被告转给石力文10万元。 第14笔:2018年1月12日,被告转给石力文5万元。 第15笔:2018年1月25日,被告转给石力文20万元。 第16笔:2018年2月3日,被告转给石力文11万元。 第17笔:2018年3月18日,被告转给石力文10万元。 第18笔:2018年3月31日,被告转给石力文5万元。 第19笔:2018年4月17日,被告转给石力文3万元。 第20笔:2018年4月23日,被告转给石力文2万元。 第21笔:2
018年5月11日,被告转给石力文3万元。 第22笔:2018年5月24日,被告转给石力文2万元。 第23笔:2018年5月31日,被告转给石力文2万元。 第24笔:2018年6月11日,被告转给石力文5万元。 第25笔:2018年7月10日,被告转给石力文5万元。 第26笔:2018年8月2日,被告转给石力文5万元。 第27笔:2018年8月23日,被告转给石力文5万元。 第28笔:2018年8月24日,被告转给石力文5万元。 第29笔:2019年2月1日,被告转给孙某0.9万元。 王玉泉、邵鑫对上述第1笔、第15笔与本案关联性有异议,其余款项系偿还本案借款无异议。 还查明,杨林曾于2018年1月15日向王玉泉借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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