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王舒婷与徐皓、王庆国、姜雨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8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明;王舒婷;徐皓;王庆国;姜雨峰 
【当事人】李明王舒婷徐皓王庆国姜雨峰 
【当事人-个人】李明王舒婷徐皓王庆国姜雨峰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明;王舒婷 
【被告】徐皓;王庆国;姜雨峰 
【本院观点】上诉人李明、王舒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徐皓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明、王舒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徐皓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122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徐皓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李明、王舒婷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上诉人徐皓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李明、王舒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46:01 
李明、王舒婷与徐皓、王庆国、姜雨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189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舒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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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雨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明、王舒婷因与被上诉人徐皓、王庆国、姜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122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明、王舒婷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徐皓亦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明、王舒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徐皓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9)吉0122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徐皓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李明、王舒婷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上诉人徐皓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李明、王舒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邵明福
审判员  聂 莹
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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