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细朱、罗翔、陈良生、张建仁、龙秋云、易建龙、付银花、
宋平、谢楚明犯合同罪
被告人陈细朱、罗翔、陈良生、张建仁、龙秋云、易建龙、付银花、宋平、谢楚明犯合同罪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90号原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细朱,男,1960年4月8日出生于XX 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1999年9月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涉嫌犯合同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翔,男,1949年8月19日出生于XX 省XX市,汉族,初中肄业,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XX省XX市XX乡XX组XX号。
因涉嫌犯合同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良生,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大学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XX省XX
县XX村XX号。
因涉嫌犯合同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建仁,男,1965年1月7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省XX县XX镇XX号。
因涉嫌犯合同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宋平,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X县XX镇XX组XX巷XX号。
因涉嫌犯合同罪于2008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秋云,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XX省XX县XX街。
因涉嫌犯合同罪于2008年5月7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付银花,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于XX省XX市,
汉族,小学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XX 省XX市XX区XX号X门XX房。
因涉嫌犯合同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易建龙,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XX 省XX县XX镇XX区X栋XX号。
因涉嫌犯合同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楚明,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文盲,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
司工程部经理,住XX省XX 市XX镇XX村XX组XX号,2001年10月因犯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0月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合同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细朱、罗翔、陈良生、张建仁、龙秋云、易建龙、付银花、宋平、谢楚明犯合同罪,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株天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细朱、罗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
告人,认为已经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5年1月17日,被告人陈细朱经工商注册成立株洲宏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细朱以衡炎高速公路项目对外进行招商,以株洲宏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铁视媒体(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于2005年3月17日经工商登记以中外合资名义注册成立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零)。
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
2005年3月14日,被告人陈细朱持湖南省交通厅与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两份由株洲宏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衡炎高速公路的公文到株洲高新区招商局办理工程开发申请时,被发现公文是伪造的。
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2004年11月,刘建国在陈细朱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该两份公文并交给陈细朱。
其中一份公文为湖南省交通厅针对株洲宏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独资开发‘衡炎高速’的委托函,主要内容为同意贵公司投资方合作,统一引进或组织开发资金,独资修建‘衡(阳)炎(陵)国家主干道湖南衡阳至炎陵高速公路’,资金到位后,该项目由贵公司独立开发、建设和经济管理。
经营期限(不含建设期)为25年;落款时间为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另一份公文为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的委托书,主要内容为特委托株洲宏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衡(阳)炎(陵)高速公路等项目,统一引进或组织开发资金。
资金到位后,该公司对上述项目拥有独立开发权,即可对该项目进行独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落款时间为二00四年十月八日。
2005年7月7日,刘建国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株洲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局的报案材料。
证实株洲高新区招商局于2005年3月14日接待株洲宏宇公司陈细朱等人时,发现陈细朱提供的省交通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文是伪造的,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2)刘建国伪造的两份公文。
证实公文内容。
(3)刘建国的供述。
证实刘建国伪造了两份由宏宇公司开发建设衡炎高速公路的公文,并交给陈细朱的事实。
(4)陈细朱、龙秋云、王慧华、张建新的证言。
证实因刘建国伪造公文一案,公安机关对陈细朱、龙秋云、王慧华、张建新进行调查取证的事实。
(5)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5)株天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