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明、谢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2
【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7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
【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
【审理法官】周科陈丽芳卢文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文明;谢云飞
【当事人】刘文明谢云飞
【当事人-个人】刘文明谢云飞
【代理律师/律所】唐荣林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柳士荷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周枫毓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薛亚秋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荣林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柳士荷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周枫毓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薛亚秋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荣林柳士荷周枫毓薛亚秋
【代理律所】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文明
【被告】谢云飞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文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08:37:16
刘文明、谢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民终7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林,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士荷,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枫毓,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秋,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文明与被上诉人谢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文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周 科
审判员 陈丽芳
审判员 卢文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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