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薇薇、刘正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76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鹏张睿张荣 
【审理法官】张鹏张睿张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薇薇;刘正豪;吴富发 
【当事人】陈薇薇刘正豪吴富发 
【当事人-个人】陈薇薇刘正豪吴富发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薇薇 
【被告】刘正豪;吴富发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薇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4:49:46 
陈薇薇、刘正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7694号
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薇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富发。
     上诉人陈薇薇因与被上诉人刘正豪、吴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薇薇收到上诉费交纳通知后,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薇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鹏
审判员 张睿
审判员 张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向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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