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豪、杨舒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0 
【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27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立红贾音古维贤 
【审理法官】付立红贾音古维贤 
【文书类型】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裁定书 
【当事人】陈文豪;杨舒然 
【当事人】陈文豪杨舒然 
【当事人-个人】陈文豪杨舒然 
【代理律师/律所】吴能一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能一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能一 
【代理律所】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文豪;杨舒然 
【本院观点】上诉人陈文豪与上诉人杨舒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豪与上诉人杨舒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文豪与上诉人杨舒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陈文豪负担人民币575元,由上诉人杨舒然负担人民币575元。二审中,上诉人陈文豪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予以退还人民币1725元;上诉人杨舒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予以退还人民币17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03:54 
陈文豪、杨舒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终27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能一,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舒然。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文豪与上诉人杨舒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9)云0102民初16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文豪与上诉人杨舒然均以同意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豪与上诉人杨舒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文豪与上诉人杨舒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陈文豪负担人民币575元,由上诉人杨舒然负担人民币575元。二审中,上诉人陈文豪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予以退还人民币1725元;上诉人杨舒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予以退还人民币17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付立红
审判员  贾 音
审判员  古维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秋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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