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静、陈建龙、朱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闽08民终16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贞马传科吴金燕 
【文书类型】郑容和资料裁定书 
【当事人】陈建龙;郑金静;朱永和 
【当事人】陈建龙郑金静朱永和 
【当事人-个人】陈建龙郑金静朱永和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建龙;朱永和 
【被告】郑金静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第三人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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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6:36:24 
郑金静、陈建龙、朱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民终16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静。
     原审第三人:朱永和。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建龙因与被上诉人郑金静、原审第三人朱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20)闽088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陈建龙在收到法院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建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丽贞
审 判 员 马传科
审 判 员 吴金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庄培玲
书 记 员 林丽琴
附法律依据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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