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梅坚与何秋霞、梁健浩、吴寿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8 
【案件字号】(2021)粤20民终36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满星黎妙卢俊辉 
【审理法官】刘满星黎妙卢俊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郑梅坚;何秋霞;梁健浩;吴寿香;钟春娣 
【当事人】郑梅坚何秋霞梁健浩吴寿香钟春娣 
【当事人-个人】郑梅坚何秋霞梁健浩吴寿香钟春娣 
【代理律师/律所】唐志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陈冠荣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志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陈冠荣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志勋陈冠荣范新华 
【代理律所】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梅坚;钟春娣 
【被告】何秋霞;梁健浩;吴寿香 
本院观点】郑梅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梅坚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梅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郑梅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郑梅坚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上诉人郑梅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8:24:22 
郑梅坚与何秋霞、梁健浩、吴寿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民终36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梅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勋,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秋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荣,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健浩。
     原审被告:吴寿香。
     原审第三人:钟春娣。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梅坚因与被上诉人何秋霞、原审被告梁健浩、吴寿香及原审第三人钟春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8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郑容和资料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梅坚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梅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梅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郑梅坚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上诉人郑梅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刘满星
审 判 员 黎 妙
审 判 员 卢俊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隋 越
李秀连
书记员刘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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