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8.19
【字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施行日期】2001.08.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气象预报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于2001年6月29日经市政府三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由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和强雷电、大风、高温警告信号等组成。
  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预警信号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
  第四条 本市电视台、电台、121气象专线等传播媒体和通讯部门,应于收到由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任何单位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种传播媒体应进行预警信号、减灾知识的宣传;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编印预警信号及防御措施宣传手册。
  第六条 预警信号可按区、镇等行政区域分别发布。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系统和防御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七条 本市各中小学校、港口码头、户外旅游景点等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措施,结合
本单位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抢险救灾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第八条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 台风预警信号
  (一)白台风信号
  图标:(略)
  颜:白;
  含义:热带气旋48小时内可能影响本市。
  防御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掌握台风动态;
  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台风动态。
  (二)绿台风信号
  图标:(略)
  颜:绿;
  含义:热带气旋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6-7级。
  防御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码头及海上作业人员;
  2.市民需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物品,确保安全。
  (三)黄台风信号
  图标:(略)
  颜:黄;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2.停止户外、高空、港口码头、海上作业;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的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四)红台风信号
  图标:(略)
  颜:红;
  含义:热带气旋12
  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市民应停留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
  (五)黑台风信号。
  图标:(略)
  颜:黑;
  含义:热带气旋12
  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除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外,全市停业。
  第九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黄暴雨信号图标:(略)
  颜:黄;
  含义:6小时内,本市将可能有暴雨。
  防御措施:
  1.有关部门、单位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暴雨消息。
  (二)红暴雨信号
  图标:(略)